健身房的套路真太深了

2020-09-03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1.8万   回复 7
案情 
2018年1月,热爱健身的张某在天门逛街时,偶遇健身教练邓某做推销。邓某表示,如果和 A 健身房签订《健身协议》,缴纳保证金780元,在6个月内锻炼满80次或连续锻炼39次不间断(每次60分钟以上),该健身房可退还所有保证金。

张某心动了,签订协议,缴费办卡,开始在该健身房进行健身活动。

6个月期满,“健身达人”张某锻炼次数达标。 A 健身房并未退还保证金,而是“鼓励”张某续签协议:若张某缴纳保证金999元,一年内锻炼满138天,则该健身房退还全部保证金。

2018年9月,张某与 A 健身房签订了第二份协议,在前一次保证金的基础上补交了219元,继续在该健身房进行健身活动。

2019年3月,张某与 A 健身房签订了第三份协议——《终身挑战卡入会协议书》。双方约定,张某向 A 健身房缴纳挑战费680元,得到一张“终身挑战卡”,若每月锻炼满12天,下月免费;若未达到,下月需缴纳68元挑战费。

2019年8月, A 健身房突然关门停业,张某与其协商退费未果,遂诉至天门法院。 A 健身房未到庭应诉答辩,也未向天门法院提交证据。

审理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诚实守信原则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A 健身房单方面终止履行第二、三份合同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由于双方均未提供张某第二份协议是否锻炼次数达标的相关证据,天门法院判决, A 健身房酌情退还张某第二份协议的保证金,全额退还张某第三份协议的挑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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