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你说卖就能卖滴,多人因此罚款和入刑

2022-01-06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1.2万   回复 2
12月30日,天门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赔偿破坏土地资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八千四百六十元。
1999年起,万某(另案处理)在天门市彭市镇某村一块土地上种植林木。2016年4月,万某将林木砍伐,欲出售泥土。被告人王某得知后向万某支付18万元,双方约定在取土的过程中将该地挖成池塘后期供万某使用,王某从该处取土自用或出售。彭某(另案处理)、左某(另案处理)得知后向王某支付9万元作为在该地取土的费用。王某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土地上擅自开挖鱼塘用于取土牟利。经认定,万某共占用土地49.06亩,其中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林地,除6.15亩土地保持原状外,其余42.91亩土地已全部取土挖成坑塘,种植条件已遭到破坏。
本案在审理中,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请法院判令被告人王某赔偿非法占用农田开垦费58460元。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表示愿意赔偿其非法占用农田的开垦费58460元。

庭审后,被告人王某退缴违法所得90000元,主动预缴了20000元罚金和破坏土地资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8460元。
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王某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和主动赔偿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土地资源,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天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土地是人类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和赖以生存的空间载体。我国作为农业大国,耕地是极为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土地资源、守好耕地红线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任何人都不能因一己私利,不计后果破坏耕地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天门人民法院
  • 回复2
请先后再发布回复
我的回复

粉丝 1371

2022-01-06

粉丝 101

2022-01-06
正在努力加载...

赞过的人

举报

请点击举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