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所称全域公交县是指,在县域范围内保持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率100%基础上,公共交通运输企业使用公交车辆为农村地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服务范围覆盖到所有乡镇(覆盖率达到100%)、主要建制村(I类县建制村覆盖率达到90%以上、类县建制村覆盖率达到80%以上)。I类县、类县名录原则上以省委公布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对象为准。
《办法》明确规定,申请全域公交县创建的县(市、区)应当符合创建政策可落地、实施方案可操作、实施效果可预期等条件。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对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上报的各县(市、区)创建申请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年度全域公交县创建名单,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
《办法》明确规定,全域公交县创建以县(市、区)为实施主体,创建期原则不超过2年。省交通运输厅对验收通过的创建县,授予“湖北省全域公交县”称号。验收通过名单于每年9月底前公布。根据每年创建实际,对验收通过且命名公布的每个全域公交县一次性给予1500万元资金奖励。
《办法》明确规定,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对全域公交县创建情况开展动态评估,评估时间自获得全域公交县称号次年起,每3年评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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