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的朋友希望大家认真看!

04-03 15:22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6254   回复 1
2021年4月,王某与某开发商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某开发商的某楼盘中的第4-03号房,房屋总价536777元。原告支付了首付款206777元,剩余330000元贷款支付,开发商销售时故意隐瞒房屋内有承重柱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真实情况,2022年11月初,王某收房时才发现次卧内居中的位置有承重柱,影响房屋整体使用功能和价值,故拒绝收房。2023年3月,王某起诉到贵院要求撤销合同,开发商退房款。最终法院支持了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被告有义务披露所售商品房存在的不利因素或瑕疵信息,不应隐瞒商品房存在问题的真实情况。被告以欺诈手段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致使原告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意思表示购房,原告可行使撤销权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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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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