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排污不仅罚款还要拘留,天门多家企业涉案人员被移送公安机关

07-06 11:39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6963   回复 8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严厉打击涉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推动污水排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进一步强化警示作用,现发布一批涉水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三个案例均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是指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将面临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责任人员将被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一:
天门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3年9月27日,天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西侧空地有一个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周边有明显腌菜气味,坑塘内水体表面呈白色,下方为黑色,旁有部分废弃腌萝卜和腌雪菜。经查,该公司员工在起菜时,部分腌制废水遗撒到腌菜池外后顺流至生产车间西侧坑塘内,员工在清洗完水泥腌菜池后,将部分清洗废水利用泵机抽至该坑塘内。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厂区西侧坑塘进行采样监测,检测结果显示坑塘内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均超标。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天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25日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8万元,责令该公司回抽外排腌制废水,完善废水收集处置设施,并拟将该案移送至公安部门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二:
湖北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1月上旬,天门市岳口工业园潭湖沟水质断面在线监测异常,天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园区多家企业开展排查,排查发现湖北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西侧围墙外沟渠水体异常。2024年1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湖北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西侧围墙外沟渠进行水质溯源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西侧围墙外沟渠含有湖北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特征污染物磷、镁、二甲苯,且污染物浓度呈高度相关性,沟渠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总磷和二甲苯均超标。经查,2024年1月9日约21时,因该公司污水处理站3#蒸馏釜出现异常,废水外泄,公司员工未按要求收集泄漏污水,直接将溢流至雨水明沟内的废水通过水泵抽入厂外西侧沟渠中,并使用大量消防水冲洗稀释厂内雨水明沟,冲洗废水也通过水泵抽入厂外西侧沟渠中。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天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7日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责令该公司对违法排放的废水进行回抽处置,完善厂区水污染防治设施,同时拟将该案移送至公安部门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三:
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接线索反馈,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7日对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进行皮蛋清洗和收集池清淤,污水总排口和雨水总排口均有液体排出。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雨水总排口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雨水总排口处PH、化学需氧量均超标。经核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腌制原液及沉淀池废水溢出,随雨水冲刷流入该公司雨水管网,后通过雨水总排口排出厂外。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天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29日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责令该公司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登记的相关要求,加强厂区环境监管,同时拟将该案移送至公安部门实施行政拘留。
来自:天门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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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大滴鱼 最后回复于 07-07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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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15:13
:居民那点污水都自然降解了
07-06 23:41
:@1918522899 农村很多人直接把厕所下水管通到河里面,非常可恶
07-07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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