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被吊销汽车驾驶证

2024-12-19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8726   回复 4
某男酒后驾驶报废二轮摩托车上路 

被交警查获
最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部门的处罚合理吗?
去年9月,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被交警拦截检查,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29mg/100mL,血检酒精含量为31mg/100mL。 

事发时,陈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不含二轮摩托车,骑行的摩托车已达强制报废标准。交警部门认为,陈某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车型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对陈某作出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陈某认为其驾驶的是报废摩托车,吊销其汽车驾驶证没有法律依据,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陈某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若允许其继续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或将危及公共安全。交警部门基于陈某违法行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判决后,陈某未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我国实行严格的机动车登记制度和强制报废制度,违法行为人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应当吊销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使其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种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具有重大安全隐患,吊销违法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法律规制目标和过罚相当原则。
来自:天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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