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讨薪难

03-19 11:06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7592   回复 4
【网友“讨薪人”】: 

2023年7月:湖北尧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尧天公司)将西湖新天地一期7、8号楼水电安装工程拆解分包给自然人潘某平,随后潘某平以计件的形式分包给我们一共5人,并与我们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随后经我们调查核实,潘某平没有施工资质,且与尧天公司并无施工合同,我们便终止施工。

2024年3月:经总包从中斡旋,潘某平与我们办理了验收结算,并给我们出具了欠款条。

2024年5月:工地停工,潘某平返回江西后便一去不复返,目前处于失联状态。2024年7月份,我们便将潘某平告上法庭。
2024年12月:,经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决,我们胜诉。判决书【2024鄂9006民初5346号】。

2025年1月:,我们找到项目部,尧天公司称已足额支付潘某平工程款,是潘某平不支付我们钱。但这都是尧天公司监管不力,我们请求尧天公司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相关规定,先行代偿支付工资,再依法找潘某平追偿,却被尧天公司拒绝。

国家《建筑法》明确规定,总包单位不允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公司或个人,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三十条,三十六条:总包单位对所招用工人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导致拖欠工资,由施工单位清偿,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清偿,请为我们主持公道!

【天门市人民法院】:网友“讨薪人”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你所反映的案件,当事人鲍某在对潘某提起诉讼时,未将尧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责任,故同意我院不能责令尧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同时,潘某平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原告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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