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职业放贷红线碰不得!合同无效+高息落空

08-27 09:31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2883   回复 0
同样是借钱给他人,有的是亲友互助的善意之举,有的却可能因“职业放贷”暗藏商业陷阱。两者看似都是 “借钱”,法律定性与后果却天差地别。近日,天门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王某为给女儿筹备嫁妆,经人介绍后向陈某借款11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5%,借款时间为5个月,王某出具了借条。然而,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期还款,陈某同意其延期5个月,期间利息为每月3%,王某再次出具借条。
直到2025年1月,王某始终未归还借款,陈某遂将其诉至天门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11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查明,陈某在法院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的案件有多起,所诉请的利率均超过法律规定的LPR四倍上限,部分超八倍以上。
陈某当庭陈述,其借钱对象均是由熟人介绍,主要是了赚取利息,同时自己还向数个亲戚、朋友提供过借款。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赚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在短期内向多人提供借款,且借款人与其并不相识,约定利率远高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其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结合查明事实,王某仅需返还其实际取得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对陈某主张的高额利息,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区分职业放贷和正常民间借贷,关键在于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且经常性地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
民间借贷通常基于亲朋好友等特定的社会关系,具有偶发性、分散性的特点,目的多为解决临时性资金需求,比如个人因突发疾病急需资金向朋友借款应急。
而职业放贷人通常未经批准,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其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和反复性。职业放贷往往伴随着高额利息和不规范的借贷流程,其隐蔽性较强,常给借贷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一些职业放贷人会以看似合理的理由诱使他人借贷,之后通过各种手段恶意垒高债务。借贷人一旦陷入其中,可能会面临暴力催收,个人生活受到严重干扰,正常工作和社交也会受到极大影响。
因此,我们要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了解正规的金融借贷知识,不轻易相信那些承诺低门槛、高额度贷款的信息。当遇到疑似职业放贷的情况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和社会的金融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来源: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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