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员工被辞退引纠纷,法院:公司需多付1个月工资

9小时前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898   回复 1
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中,员工因违规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遵守哪些程序和规定呢?近日,天门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杨某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派遣至B公司担任顾问,若杨某违反B公司规章制度被退回,A公司核实后可随时解除合同。2023年1月,杨某正式到B公司履职。
然而,工作期间杨某却出现多项违规行为:不仅在未报备的情况下,私自担任与B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另一公司监事,还因多次违反纪律被调整岗位、下调薪资后,拒绝履行新岗位职责,被退回至人力资源部。9月13日,B公司通知杨某一周后若无部门接收,将退回A公司。9月28日,杨某正式被B公司退回至 A 公司。
次日,A公司便向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杨某认为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B公司工作期间,存在私自任职关联公司监事、多次违反纪律、调岗后拒绝履职等情形,已符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被用工单位退回”条件。B公司按照与A公司所签订的“劳务服务协议”的约定,将杨某退回A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A公司向杨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未违反其与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但其在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时,未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行为,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应承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A公司向杨某支付一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宣判后,杨某与A公司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系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缓冲与补偿,是解除的前置程序,而前置程序上的瑕疵,并不能阻却用人单位解除行为的合法性,不构成违法解除合同。但用人单位如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承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来源: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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