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能否由购房人单方申请?
典型案例
2011年2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其股东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约定以85万元价格将其开发建设的某小区某号商品房(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出售给乙,并约定由乙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办理了网签备案。随后甲公司交付案涉房屋,但乙始终未支付购房款。
2019年3月,乙持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单方申请案涉房屋转移登记并获取不动产权证书。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认为乙在未支付购房款、未经其同意情况下伪造相关材料单方申请案涉房屋的转移登记行为应属无效,登记机构仅凭乙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程序违法,应予撤销。2020年6月,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登记机构核发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的登记行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购买案涉房屋后,应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在缺乏双方共同申请的情况下办理转移登记,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该登记行为。
法条链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9.3.1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9.3.1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律师说法
根据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不属于单方申请范畴。允许单方申请的条件仅限于以下两种特定情形:一是购房人持具有物权形成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的;二是因历史遗留问题,开发企业已注销、吊销或确已无法联系等客观因素无法配合的。本案中,乙的申请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特定情形,故登记机构仅凭乙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被法院依法认定为程序违法。
来源:天门住保、荆州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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