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诉讼期间,被告公司偷偷注销 “跑路”怎么办?

09-29 16:27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2968   回复 1
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被告公司却悄悄注销、人去楼空
这种情况下
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起来看看天门法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初,张某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张某按要求回收旧衣物,A公司按照分拣结果收购后支付货款。此外,张某还需支付项目培训费、信息技术服务费、宣传设计费等服务费合同押金6800元,合作期满或合格货物满5吨后,A公司一次性返还押金。协议签订当日,张某依约向A公司支付6800元,并按协议约定开始收购旧衣物。
12月中旬,张某将回收的旧物运送至A公司处。经结算,合格衣物共计10000元。A公司当场支付5000元货款,并承诺剩余5000元货款在年底前结清。欠款到期后,张某多次联系A公司催讨此款,A公司均未支付任何款项。2025年3月,张某将A公司诉至天门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返还押金。
然而,案件还在审理期间,A公司竟私下启动简易注销程序,A公司及其股东王某、杨某共同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4月下旬,A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予以注销。A公司注销后,张某追加该公司的股东王某、杨某为被告。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主体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诚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和道德取向,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应恪守诚信。A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张某支付货款并自行注销,已无法按协议约定回收张某的货物并为张某提供相应服务,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张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杨某是A公司的股东,两人在知晓此次诉讼未终结的情况下仍注销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王某、杨某应当共同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王某、杨某向张某返还押金6800元,并支付货款5000元。
法官说法
公司简易注销程序旨在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退出渠道,但绝不意味着股东可借此逃避债务。注销登记仅终止公司法人资格,不代表原有债务自然消灭。特别是在简易注销程序中,相关部门通常侧重于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股东若未如实承诺、恶意注销、企图利用程序漏洞恶意逃债,仍须对注销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郑重提醒:股东应严守诚信,依法清算,如实承诺,切勿因虚假陈述导致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同时,债权人亦应增强风险意识,签约前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核实对方是否存在经营异常、股权冻结、清算信息等预警情况,审慎评估交易风险,及时主张权利。
只有各方恪守诚信、依法行事,才能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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