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业主知情权如何落地?这个问题不容忽视

13小时前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1055   回复 0
物业费年年交,钱都花去哪儿了?电梯广告收益进了谁的口袋?这些问题困扰了不少业主。近年来,随着业主维权意识的提升,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天门某小区业主张某因某物业公司未向其公开全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明细及缴纳记录、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明细、公共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年检及维保记录等情况,遂将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公开相关信息。
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享有知情权,是法律赋予业主了解小区共同管理事项的法定权利,是为了保障业主通过行使监督权,维护自身权益、规范物业服务活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居住环境的基础。
在张某提起诉讼前,某物业公司已撤离并将档案资料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讼中,某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现存的相关资料,法院依法将该资料移交给了业主委员会。经查,张某诉请公开的资料分两类:现存于业主委员会的,张某可随时向业主委员会要求查阅;对已不存在的资料,则无法强令某物业公司提供。法院不能判决某物业公司履行一项客观上无法完成的义务,这有悖法律精神。虽然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但已实现了本次业主知情权诉讼的意义。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业主知情权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基石。业主须以合理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知情权,物业公司应建立规范的知情权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履行法定义务。只有双方相互理解、依法行事,才能解决问题、维护小区顺畅的管理秩序,创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居住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来源: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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