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他人服装样板获利,结果赔偿40万
2025年11月20日,天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谢某等三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没2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2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机关移交的线索,依法对谢某、苏某明和李某钢三人涉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6月4日,三名当事人共谋,由李某钢前往湖北某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奇公司)盗取未正式上市售卖的5件羽绒服样板,交由谢某和苏某明进行生产牟利,谢某向李某钢支付不当劳务费16000元。随后,谢某利用盗得的服装样板生产服装1500件,因某奇公司发现三人盗窃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谢某生产的服装未对外销售。
2024年7月3日,三名当事人与某奇公司签订《谅解协议书》,赔偿某奇公司人民币40万元,取得对方谅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2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机关移交的线索,依法对谢某、苏某明和李某钢三人涉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6月4日,三名当事人共谋,由李某钢前往湖北某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奇公司)盗取未正式上市售卖的5件羽绒服样板,交由谢某和苏某明进行生产牟利,谢某向李某钢支付不当劳务费16000元。随后,谢某利用盗得的服装样板生产服装1500件,因某奇公司发现三人盗窃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谢某生产的服装未对外销售。
2024年7月3日,三名当事人与某奇公司签订《谅解协议书》,赔偿某奇公司人民币40万元,取得对方谅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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