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2家公司商标权纠纷,结果……
“我明明拥有合法商标的授权,怎么就造成侵权了?”杨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十分不解。近日,天门法院审理了一起原、被告双方均拥有合法注册商标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A公司是第12类“XX智能”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营范围为船用推进器制造及其他零配件的加工与销售。B公司经营范围是渔业机械制造服务。杨某是第7类“XX智能”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营范围为涡轮螺旋发动机和捕鱼具收网机等。2025年,B公司得到杨某的商标授权用于生产制造船用推进器。
A公司认为,杨某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电商店铺中的商品链接标题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XX智能”字样,所销售的产品上也贴有“XX智能”的标识,并在各平台中开展经营、推广、宣传活动,导致消费者混淆;且B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带有“XX智能”标识的船用推进器,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侵害了商标专有权,且对自己产品品牌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巨大,故诉至法院,要求杨某、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案件受理后,杨某情绪十分激动:“我公司注册的商标合法有效,我在电商平台销售具有合法商标权的船用推动器怎么就构成商标侵权了?”B公司负责人也反映:“我只是受杨某委托加工,不存在侵权行为。”在他们看来,自己作为商标的合法拥有者以及受托加工方,无主观过错,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化解
面对杨某、B公司的诸多疑问与不解,法官及时研判案情,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询问了解实际情况,并反复研究商标法具体规定,明确适用条件,在庭审中审慎核查双方证据。发现杨某虽拥有“XX智能”的注册商标权,但范围仅为涡轮螺旋发动机、马达和引擎用排气装置、水族通气泵、捕鱼具收网机等商品,不包括船用推进器。船用推进器核定使用类别明确被归为第12类,杨某获准注册的“XX智能”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为第7类,A公司才是第12类“XX智能”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杨某未经许可销售带有“XX智能”标识的船用推进器,构成商标侵权,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B公司所生产的系船用推进器,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构成对A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杨某委托B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B公司作为生产商直接参与了侵权行为的实施,且其在受委托加工商品的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双方具有生产案涉侵权产品的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历经数月磋商,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释法明理,杨某终于认识到即使是商标的合法权利人,也必须按照《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范使用,认识到侵权行为的危害,主动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立即停止侵犯A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及时履行了赔偿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本案的成功化解,是天门法院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求的具体实践。商标侵权纠纷看似是企业间的"利益之争",实则连着法治底线与民生温度,审理案件不仅要严格依法确定权益边界,也要用司法温度化解矛盾纠纷,让司法判决落到实处。天门法院作为汉江辖区知识产权管辖法院,一直秉承着“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涉知识产权案件,持续深化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源头治理,高效化解,为创新驱动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有力司法保障。
来自:天门法院
案情简介
A公司是第12类“XX智能”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营范围为船用推进器制造及其他零配件的加工与销售。B公司经营范围是渔业机械制造服务。杨某是第7类“XX智能”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营范围为涡轮螺旋发动机和捕鱼具收网机等。2025年,B公司得到杨某的商标授权用于生产制造船用推进器。
A公司认为,杨某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电商店铺中的商品链接标题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XX智能”字样,所销售的产品上也贴有“XX智能”的标识,并在各平台中开展经营、推广、宣传活动,导致消费者混淆;且B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带有“XX智能”标识的船用推进器,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侵害了商标专有权,且对自己产品品牌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巨大,故诉至法院,要求杨某、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案件受理后,杨某情绪十分激动:“我公司注册的商标合法有效,我在电商平台销售具有合法商标权的船用推动器怎么就构成商标侵权了?”B公司负责人也反映:“我只是受杨某委托加工,不存在侵权行为。”在他们看来,自己作为商标的合法拥有者以及受托加工方,无主观过错,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化解
面对杨某、B公司的诸多疑问与不解,法官及时研判案情,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询问了解实际情况,并反复研究商标法具体规定,明确适用条件,在庭审中审慎核查双方证据。发现杨某虽拥有“XX智能”的注册商标权,但范围仅为涡轮螺旋发动机、马达和引擎用排气装置、水族通气泵、捕鱼具收网机等商品,不包括船用推进器。船用推进器核定使用类别明确被归为第12类,杨某获准注册的“XX智能”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为第7类,A公司才是第12类“XX智能”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杨某未经许可销售带有“XX智能”标识的船用推进器,构成商标侵权,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B公司所生产的系船用推进器,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构成对A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杨某委托B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B公司作为生产商直接参与了侵权行为的实施,且其在受委托加工商品的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双方具有生产案涉侵权产品的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历经数月磋商,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释法明理,杨某终于认识到即使是商标的合法权利人,也必须按照《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范使用,认识到侵权行为的危害,主动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立即停止侵犯A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及时履行了赔偿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本案的成功化解,是天门法院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求的具体实践。商标侵权纠纷看似是企业间的"利益之争",实则连着法治底线与民生温度,审理案件不仅要严格依法确定权益边界,也要用司法温度化解矛盾纠纷,让司法判决落到实处。天门法院作为汉江辖区知识产权管辖法院,一直秉承着“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涉知识产权案件,持续深化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源头治理,高效化解,为创新驱动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有力司法保障。
来自:天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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