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不作为,小区烧煤污染
小区锅盔店烧煤排烟扰民,城管核查走过场、回复避重就轻
——请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正面回应,不要再"纸面执法"
各位网友、有关部门:
我们小区已有多户居民拔打了投诉电话,现就小区内"周周锅盔店"燃烧炭块产生烟雾扰民、城管部门核查敷衍塞责一事,公开投诉如下:
一、事情经过
2026年9月28日11时53分,我通过天门公共服务热线反映该锅盔店燃烧炭块、烟雾扰民问题。9月29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城南大队到场"核查",随后回复称:炉具设置在店内一米以内、现场未检测到明显异味、"符合正常经营标准"、周边商户未发现异常、店家朝向小区一侧无窗户、"我们无权责令其搬迁"。
二、对核查回复的三点质疑
第一,核查时间明显失当,结论没有说服力。
回复中白纸黑字写明:该店"每日约12时即关门歇业"。而执法人员是9月29日下午14时30分才到场——此时店家早已收摊歇业两个半小时,炉子不烧、火已熄,当然"未检测到明显异味"。这种专挑店家歇业时段去查"营业中污染"的做法,与不到现场何异?核查流于形式,结论不足为信,请正面回答:该店烧炭排烟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是否应当改用清洁能源、安装净化设施?
第二 未检测到异味"不能代替依法认定。
异味是否存在,应以居民长期实际感受和营业高峰时段的现场检测为准,而不是歇业后的一次"到场查看"。我们小区居民每日清晨都要承受炭火烟雾,这一事实不会因一次"错峰检查"而消失。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2.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餐饮经营者未采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的,监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3. 《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燃用设施应当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4.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有害物质——居民小区的相邻权受法律保护。
餐饮污染防治的法定职责就在监管部门身上,"责令整改"与"责令搬迁"完全是两回事,前者恰恰是法律赋予也必须履行的职权。
四、我们的诉求
1. 请执法部门在该店营业时段(清晨营业高峰)到场核查,并对烟气排放情况进行客观检测,公布结果;
2. 依法核查该店烧炭是否违反禁燃区规定、是否需安装烟气净化设施,如违法,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3. 对第一次核查中"歇业时段到场检查"的不当做法作出说明,并重新认真处理本投诉;
4. 如城管部门认定不属其职权范围,请依法移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理,而不是简单回复"管不了"。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次走过场的核查,消耗的是居民对政府部门的信任。我们保留向天门市政府、上级执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以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相邻权的权利。
欢迎小区居民、广大网友补充证据、跟评监督。也请有关部门放下"纸面执法",给居民一个负责任的答复。
——请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正面回应,不要再"纸面执法"
各位网友、有关部门:
我们小区已有多户居民拔打了投诉电话,现就小区内"周周锅盔店"燃烧炭块产生烟雾扰民、城管部门核查敷衍塞责一事,公开投诉如下:
一、事情经过
2026年9月28日11时53分,我通过天门公共服务热线反映该锅盔店燃烧炭块、烟雾扰民问题。9月29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城南大队到场"核查",随后回复称:炉具设置在店内一米以内、现场未检测到明显异味、"符合正常经营标准"、周边商户未发现异常、店家朝向小区一侧无窗户、"我们无权责令其搬迁"。
二、对核查回复的三点质疑
第一,核查时间明显失当,结论没有说服力。
回复中白纸黑字写明:该店"每日约12时即关门歇业"。而执法人员是9月29日下午14时30分才到场——此时店家早已收摊歇业两个半小时,炉子不烧、火已熄,当然"未检测到明显异味"。这种专挑店家歇业时段去查"营业中污染"的做法,与不到现场何异?核查流于形式,结论不足为信,请正面回答:该店烧炭排烟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是否应当改用清洁能源、安装净化设施?
第二 未检测到异味"不能代替依法认定。
异味是否存在,应以居民长期实际感受和营业高峰时段的现场检测为准,而不是歇业后的一次"到场查看"。我们小区居民每日清晨都要承受炭火烟雾,这一事实不会因一次"错峰检查"而消失。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2.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餐饮经营者未采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的,监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3. 《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燃用设施应当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4.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有害物质——居民小区的相邻权受法律保护。
餐饮污染防治的法定职责就在监管部门身上,"责令整改"与"责令搬迁"完全是两回事,前者恰恰是法律赋予也必须履行的职权。
四、我们的诉求
1. 请执法部门在该店营业时段(清晨营业高峰)到场核查,并对烟气排放情况进行客观检测,公布结果;
2. 依法核查该店烧炭是否违反禁燃区规定、是否需安装烟气净化设施,如违法,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3. 对第一次核查中"歇业时段到场检查"的不当做法作出说明,并重新认真处理本投诉;
4. 如城管部门认定不属其职权范围,请依法移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理,而不是简单回复"管不了"。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次走过场的核查,消耗的是居民对政府部门的信任。我们保留向天门市政府、上级执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以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相邻权的权利。
欢迎小区居民、广大网友补充证据、跟评监督。也请有关部门放下"纸面执法",给居民一个负责任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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