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首例 |“民告官”也可以这样审!

2019-10-12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1.8万   回复 7
9月26日,天门法院首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

出于维权需要,天门一农民易某多次提交申请书,向天门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以下简称农经局)申请公开相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向天门市多宝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相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但二行政机关逾期不予答复。
9月4日,易某向天门法院提起四起诉讼,要求判令二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考虑到该四起案件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承接该案的马黎明法官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马黎明法官当日召集当事人进行沟通。经调解,镇政府表示将对易某的申请依法作出答复,易某遂撤回对镇政府的两起诉讼。
9月26日上午,易某诉农经局两案如期开庭。庭审中,省略了以往普通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的环节,审判员当庭归纳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得到当事人双方确认,当事人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充分发表了诉讼意见。

农经局当庭承诺将依法对相关政府信息进行公开,易某当庭撤回了对其中一起案件的起诉。另一起案件因双方还存在一定分歧,易某坚持起诉,马黎明法官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了易某的诉请。农经局未提出上诉。

整场庭审节奏紧凑,重点突出,一小时内完结。
该四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只用了25天,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大大节省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具有期限短、程序简、效率高等优势。
那么,行政诉讼在哪些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第6条 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对于已经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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