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房产因法官调解两兄妹冰释前嫌
“妹妹,以后咱还是一家人!”,刚走出法庭的哥哥田丁(田乙之子)对妹妹田丙(田甲之女)激动地说。一处房产,田家人对簿公堂;一声“妹妹”,两家人重归于好。看到眼前这温馨一幕,承办法官戴建国脸上露出欣慰的笑容。 
一个“情、理、法”交织的历史遗留问题,当事人是如何从不相往来到冰释前嫌的呢?让我们把镜头拉回到三十年前……
一个“情、理、法”交织的历史遗留问题,当事人是如何从不相往来到冰释前嫌的呢?让我们把镜头拉回到三十年前……
案情简介 
田甲与田乙为天门市竟陵办事处某社区居民,二人系同胞兄弟。1986年田乙将自己的一处宅基地转让给田甲,但双方未办理转让登记,致使田甲修建的房屋被相关部门依照宅基地的权属登记至田乙名下。2017年田甲知悉后,请求田乙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田乙未办理,田甲遂将田乙诉至法院。田甲和田乙在诉讼期间相继去世,后分别由田丙和田丁作为当事人继续参与诉讼。
田甲与田乙为天门市竟陵办事处某社区居民,二人系同胞兄弟。1986年田乙将自己的一处宅基地转让给田甲,但双方未办理转让登记,致使田甲修建的房屋被相关部门依照宅基地的权属登记至田乙名下。2017年田甲知悉后,请求田乙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田乙未办理,田甲遂将田乙诉至法院。田甲和田乙在诉讼期间相继去世,后分别由田丙和田丁作为当事人继续参与诉讼。
以案析法 
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分为基于法律关系的变动和事实行为等方式的变动,其中基于买卖、继承关系须经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因建造等事实行为,在事实行为成就时即发生效力。田乙转让宅基地未经登记,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田甲所建造的房屋,因建造而取得所有权。
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分为基于法律关系的变动和事实行为等方式的变动,其中基于买卖、继承关系须经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因建造等事实行为,在事实行为成就时即发生效力。田乙转让宅基地未经登记,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田甲所建造的房屋,因建造而取得所有权。
但因该房屋属于附着物,并不能脱离土地独自存在,故田甲单独实现房屋所有权存在现实困难。 
以情调解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和补偿款额争执不下。戴建国法官在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现实困难及家庭关系等情况后,决定进行调解。
庭审结束,戴建国法官即带着书记员进入社区走访,向当事人邻居亲友和社区书记询问其亲情关系及房屋产权情况,居委会还联系被告方说明之前房产证办理细节及当下房屋已出租的实际困难。经多次交涉,田丁的态度开始转变,这次社区走访为后续调解打下了基础。
以情调解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和补偿款额争执不下。戴建国法官在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现实困难及家庭关系等情况后,决定进行调解。
庭审结束,戴建国法官即带着书记员进入社区走访,向当事人邻居亲友和社区书记询问其亲情关系及房屋产权情况,居委会还联系被告方说明之前房产证办理细节及当下房屋已出租的实际困难。经多次交涉,田丁的态度开始转变,这次社区走访为后续调解打下了基础。
为进一步推进调解工作,戴建国法官情法兼顾劝导当事人,既然本就是堂兄妹,家和才能万事兴,不要因为一处房产走到老死不相往来的地步。经反复调解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房产物权归田丁所有,田丁补偿田丙40万元。 
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还盛情邀请戴建国法官一起合影留念。
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还盛情邀请戴建国法官一起合影留念。
来自天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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