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有异议的责任认定书

2017-05-26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3.3万   回复 9
请政府帮忙理清公道,伤者胡某龙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请求重新裁定肇事机动车主李某文为此次交通事故全责。 针对天门交警支队判定伤者胡某龙需付次责的认定的三点理由,认为其不成立之反驳如下: 第一点:事发路口一无交通灯,二无交警指挥,当时路况非常好,如责任认定书事故描述中所述“胡某龙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右侧慢速车上行驶”,已经是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前提下行驶。是后车从后面超车导致事故发生,何来违反“第三十八条” 中没有确保行车安全之说???? 第二点:事发路段为省级公路“荷沙路“小板路段,此路段为双向四车道 ,并无专设非机动车道,那么何来违反 第五十七条“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之说????与如下“办法”第三十一条中所述之对应,及责任书中所述,“胡某龙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右侧慢速车上行驶”,第二点理由完全不成立 。 第三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内容应该为: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行。何来违反 “第三十一条” 之说?? 如果按责任认定书上第三点理由,那应该对应办法第三十二条 ,但伤者胡某龙驾驶的是电动三轮车,并非电动自行车,何来不能载人之说???? 综上所述 ,肇事机动车主李某文因付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在明知前方有车辆正常行驶,不顾行驶安全,在没有判断安全超车距离的前提下,强行从后侧超车右拐,擦蹭伤者胡某龙正常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导致伤者胡某龙左腿骨折,至今仍在市人民医院住院,在看到如此荒唐的责任判定书下,心理受到严重的挫伤。请求天门市政府,天门市交警大队能给一个令人满意的判定。 本来按规定,收到责任认定书之后三天之内就要行上级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反映申诉,一是:上级单位为省交通厅,作为一普通老百姓也可以说是,远水解不了近渴;二是:伤者子女都在外地务工,家里均是老人,也不知从何申诉起。且在收到责任认定书第一时间,就有向小板派出所当进出警民警有打过电话,表达不认可此责任认定。 恳请政府主持公道!
伤者胡某龙电话:173 7113 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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