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4日,经科技公司同意,王某离职。王某离职后,科技公司一直未发放所欠工资。
2019年7月25日,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所欠工资4420元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841.2元,劳动部门作出裁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劳动部门作出仲裁后,科技公司不服向天门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天门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王某工资4420元,以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841.2元。来源天门市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对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意义重大,为此,我国《劳动合同法》就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王某在科技公司工作超过一个月后,科技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和王某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应向王某每月支付二倍工资,除已支付的每月工资,仍应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
赞过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