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的教训

2020-09-01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9663   回复 2
【案例】2020年7月26日,张某某持“A2D”证驾驶鄂AKK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M2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李谢线慢车道由南向北行驶,4时15分许行至皂市镇郑桥村地段时,撞在同向在前李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左后部,造成两车受损,李某某倒地受伤,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30日死亡。
【事故原因】经查,该事故中,张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未安全驾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全部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张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四十三条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黄立文)
  • 回复2
请先后再发布回复
我的回复

粉丝 31

2020-09-01

粉丝 53

2020-09-01
正在努力加载...

赞过的人

举报

请点击举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