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不看路的后果很严重

2020-11-07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1.5万   回复 4
2019年4月20日晚8点,陈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天门市东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交叉路口时,与沿竟陵东街由东向西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胡某相撞。胡某因本次事故受伤,住院治愈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后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胡某诉至天门法院。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地段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胡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胡某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且未在确保安全后通过,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的结论不当,不予采信。
胡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共造成各项损失75000元。天门法院判决陈某赔偿60000元,胡某自身负担15000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和汽车相比,自行车和电动车虽行驶速度慢,但无防护,在受到外力冲撞时很容易发生较重的交通事故,而电动车驾驶人一般都是工薪阶层,驾车用途多为上班或接送孩子,所以希望民众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最大限度避免不必要的损伤。“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泪两行”。 
来自天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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