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天门4人因做这事被判刑

2021-05-20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1.9万   回复 2
“我们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实施了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生态系统平衡,损害了公共利益。我们自愿认罪认罚,对生态资源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张某等四被告人忏悔道。
近日,天门法院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判处共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4800元。
2020年11月2日,张某等四被告人先后到小板镇、卢市镇,轮流用气枪射杀野鸟16只,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野鸟中有4只珠颈斑鸠、12只喜鹊。上述鸟类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根据《陆地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涉案16只野鸟价值共计人民币4800元。
根据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规定,对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等四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破坏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天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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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交纳了赔偿款。
法官提醒:生活中,不少人认为打几只鸟、抓几只青蛙只是小事。其实,野生动物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重要基础,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在此,法官提醒您,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或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即构成犯罪。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切莫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自:天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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