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某购物广场山楂条山楂果不合格,被罚款5千
天门某购物广场销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食品案例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所对当事人经营的山楂果片(桑葚味)和山楂条(桑葚味)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山楂条(桑葚味)《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山楂果片(桑葚味)《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72元;
2、罚款5000元。
来自:天门315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所对当事人经营的山楂果片(桑葚味)和山楂条(桑葚味)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山楂条(桑葚味)《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山楂果片(桑葚味)《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72元;
2、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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