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指尖言论有边界,口无遮拦恐侵权
本是关系亲密的邻居
却因日常小事心生嫌隙
于是在朋友圈、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
造成了不良影响
这种行为违法吗?
是否需要担责?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却因日常小事心生嫌隙
于是在朋友圈、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
造成了不良影响
这种行为违法吗?
是否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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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李女士(化名)与被告张女士(化名)同住一个小区,本应和睦相处的两人,却因日常琐事导致矛盾不断加深。2024年2月起,张女士在双方共同加入的多个微信群聊及微信朋友圈中,多次发布针对李女士的言论,这些言论使用了大量粗鄙、侮辱性的语句及词汇。由于群成员有大量住户,亲友和邻居都能看到其发布的信息及朋友圈,李女士不堪其扰,多次要求张女士删除不当言论并公开澄清,但均被拒绝。李女士认为张女士的行为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因此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名誉权是公民享有的重要人格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虽相对私密,但仍属于公共社交领域,在其中发布言论同样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逾越边界。张女士在微信群及朋友圈针对李女士的品德、声望发布了带有侮辱性、辱骂性言论,相关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且带有明显的人身攻击性质,客观上降低了李女士在相应群体中的社会评价,给李女士的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已构成对李女士名誉权的侵害。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女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其发布相关不当言论的微信群及朋友圈内,向李女士赔礼道歉。
判决作出后,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后又主动撤回了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女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其发布相关不当言论的微信群及朋友圈内,向李女士赔礼道歉。
判决作出后,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后又主动撤回了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微信朋友圈作为社交媒体为大家提供便捷的交流平台,绝非各人随意发泄的“自留地”,一时的意气之言随意诽谤或传播不实信息,看似发泄了情绪,实则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将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既破坏了与他人的关系,自己也得为冲动买单。指尖的言论有边界,情绪的表达有底限,守住尊重他人的底线,才能让社交空间更清朗,人际关系更和谐。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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