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树木逼近高压线 电力安全需重视

7小时前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767   回复 0
电力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容不得半点马虎。近日,天门法院岳口法庭审理了数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依法处置了乡镇道路10kv线路保护区内的超限高树木,及时消除了电力运输安全隐患,用司法力量为公共安全筑起坚固防线。
案情简介
某供电公司承担着市区及多个乡镇的供电任务,其管理的几条配电线路需横跨郭某等人承包的责任田。随着时间推移,郭某等人在责任田内种植的树木生长迅速,树高即将触碰高压线路,存在极大的电力安全隐患。
供电公司巡查发现后,向郭某等人下达《安全隐患告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理超高树木,但郭某等人在签收告知书后并未按要求予以整改。为保障供电线路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利益,供电公司向天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某等人清理10kv线路保护区内的超限高树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高压线路作为重要的电力设施,其安全运行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必须依法予以保障。郭某等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超高树木影响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已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妨害。
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迅速与郭某等人取得联系,告知其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并释明法律法规,要求郭某等人主动履行义务。经过多次协商,郭某等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理解了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主动履行清理义务。最终,郭某等人与某电力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守护电力安全,人人有责。电力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保障,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遵守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范围和禁止行为,不在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修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堆放杂物。发现电力设施周边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向供电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共同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如因自身行为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整改要求,主动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因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来源: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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