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得好!!私挖沟渠排污破坏生态环境绝不容许!!
在环境保护深入人心的情况下
为了躲避监管
“暗度陈仓”私挖沟渠
将未处理过的污水排入河中
如此行为
不仅“缺德”还违法
近日
天门公安
接到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线索
邱某关(男,48岁,拖市镇人)
经营的生猪养殖合作社
通过渗坑排放污物
逃避监管
生态环境局、公安局联合执法
对邱某关(男,48岁,拖市镇人)
经营的生猪养殖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养殖废水无防渗漏措施
直接自沉淀池溢流口渗出
流入到私设偷排暗管内
最终汇入龙晶河
经检测
所排废水多项指标超标
严重污染了当地生态环境
目前
该生猪养殖合作社已依法查封
邱某关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知识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来源:食药环森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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