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孩子还有救吗?大家说说怎么挽救?

2021-11-02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3.1万   回复 23
被告人张*波,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
2015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9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9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现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同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波虚构一名为“张某”的女性身份,通过微信聊天软件与被害人吴某相识,并通过微信以恋爱关系交往取得吴某信任,在交往期间被告人张*波先后以购物、没钱花、要路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人民币共计5616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波的户籍证明,天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天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证人陶某、黎某的证言和被害人吴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松波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波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0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14天,至2023年10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波诈骗所得56163元,返还被害人吴某。
天门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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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是进去了吗?7年在监狱里肯定把做衣服的手艺学到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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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累犯的定义有误解,这个人不属于累犯。法院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法院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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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话去对受害者家属说,去对被偷的人说,你对被伤害的人说,你看他们会不会撕烂你的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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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好家伙,我说怎么我手里的键盘都变成了舍利子,原来是咱们论坛来了个活佛。我就问问你,这个人,第一,31岁了,还是个什么孩子?18岁就给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了,31岁了难道还不明白?第二,这个人每次都偷你家的钱,你每次上班电瓶车的电瓶都被他偷了,你还觉得你能如此大度吗?真的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大罪小罪都是罪,犯了罪就该受法律的惩处,别在这儿恶心人当圣母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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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文中提到应为罚金。罚金和罚款是不同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罚金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拘役倒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其实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他负责的就是这些,你叫他们负责年轻人的教育什么的那不是纯扯淡?都进过几次局子了,还要怎么教育?这些东西不应该由自己的父母,老师来给吗?怎么就扯到公安机关头上去了?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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