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男子砍伐天门河边几百棵树,结果。。。

前天 10:53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6212   回复 6
 
案情简介

去年3月8日,被告人王某向刘某购买了位于本市费湾村县河迎水面上的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该林木进行了砍伐并售卖。经天门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现场勘验和林木蓄积测算,被采伐林木总株数200余株,林木蓄积量约30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应承担该林地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0000余元。庭审中,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该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天门法院干警对王某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带领其学习湿地保护相关知识。同时向当地群众宣传湿地生物的多样性和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倡导群众积极参与生态保护。

惩罚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才是最终目的。天门法院将坚持惩罚犯罪与法治教育相结合原则,持续开展巡回审判、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活动,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素养和环保意识,为湿地保护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来自:天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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