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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李某因购房需求,向天门某银行申请按揭贷款23万元,期限10年,并以所购房屋设立抵押。然而自2022年9月起,李某逾期后再未向银行偿还本息。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李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时,银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其一次性清偿剩余本息及相关费用。据此,该银行诉至天门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支付剩余本息共计3万余元。案件受理后,干警前往李某家中送达相关文书。开门的是一名5岁左右的小男孩,他稚嫩地告诉干警:“爸爸白天上班,晚上才回家,妈妈去外地打工了。”孩子的话让干警心中泛起嘀咕,猜测李某目前可能面临经济困难。为了更全面了解情况、妥善解决纠纷,当天晚上,承办法官张敏与银行工作人员再次前往李某家中。面对法官,李某满是无奈:“我真不是故意拖欠贷款,现在经济比较困难,家里有三个孩子,小儿子还在上幼儿园,开支太大了。”经进一步了解,李某是一名普通工人,收入不高,目前已离婚,独自抚养三个孩子。考虑到李某并非主观恶意拖欠贷款,确因家庭经济压力陷入困境,张敏一边耐心安抚李某的情绪,缓解他的焦虑,帮助梳理家庭收支情况,核算其实际履行能力,一边积极与银行沟通协商,银行也认可了李某的实际困难,最终同意调整还款方案。在法官的耐心协调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于2026年3月10日前一次性结清剩余本金及利息,银行免除其罚息,诉讼费由银行承担。临走时,张敏看到李某家中孩子的情况,还自掏腰包为孩子购买了一箱牛奶,用小小的举动传递着司法温情。离开李某家时,已是晚上10点,夜色虽深,但群众家中亮起的灯光,与法官心中始终秉持的“司法明灯”相互映照……来自:天门市人民法院
当一方的付出与收获都要被分出一半时‍‍‍婚姻是保护还是枷锁 阿珍(化名)与阿强(化名)相识恋爱后于2014年10月登记结婚。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于是对离婚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房产的分割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遂阿珍将阿强起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位于横州镇某小区一房产归阿强所有,由阿强补偿自己2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阿强负担。 法院审理查明,阿强以其名义于婚前(2013年4月)按揭购买某小区一房产,合同总价款322068元,单价为3738元/平方米,首付款97068元,按揭款22.5万元,缴纳税费4831.02元,实际建筑面积为92.34平方米。该房产在婚前已实际交付。 2014年9月,房子开始装修,装修及购置家具费用全部由阿强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且购房至今上述房产的月供贷款全部是由阿强个人支付,而阿珍从未支付过。双方确认,自2014年11月至2023年11月,阿强已偿还贷款本金124187.75元,利息71642.83元,共计195830.58元。 法院审理认为,阿珍、阿强婚后因家庭琐事问题产生矛盾,造成夫妻隔阂及分居生活,现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阿珍诉请与阿强离婚,予以准予。 关于房产归属,案涉房产虽系阿强个人婚前购买所有,尚欠银行贷款由阿强负责偿还,但阿珍有权主张分割与阿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阿强虽以婚前个人购买、婚后个人还贷为由进行抗辩,认为案涉房产属其个人财产,但未能举证证明阿珍、阿强对此有明确约定,且即使存在婚后经济及生活各自独立,亦不能等同于财产独立。故阿强该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的财产价值认定,由于双方对于案涉房产在结婚时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阿珍未能提供同期同户型参考单价,阿强则提供了该楼盘2014年客户购买的价格为单价4210.2元/平方米,法院综合实际确定参考单价为4000元/平方米,即总价为369360元。案涉房产的增值率为106.89%,法院可认定双方婚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的财产价值为209323.30元。 综上,结合双方的出资情况及对房屋的贡献度、结婚时间长短、分居时间、抚养小孩等因素,法院酌定由阿珍、阿强按4:6进行分割,即由阿强补偿阿珍83729.32元。 此类房产,因兼具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属性,成为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难点和焦点,法院既要保护个人财产权,又要肯定婚姻期间共同贡献的价值,确保分割兼顾各方权益。于登记方(支付首付款一方),其可主张物权登记效力及婚前财产属性,要求房产归自己所有,仅补偿共同还贷部分的“本金+利息”,但需承担剩余贷款及未来房价波动风险;于非登记方(共同还贷一方),其可主张对房产增值部分的合理分配,认为共同还贷是家庭共同投资行为,但需证明婚后收入用于还贷;于债权人,由于房产是按揭,抵押权仍存在,需确保贷款偿还不受分割影响,剩余债务应由登记方承担,以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文章来源:天门住保、CCTV今日说法、横州法院
一方执意离去一方强硬挽留租客诉讼,房东反诉租房闹剧该如何收场? 张某租赁吴某的平房一处,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间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7年4月1日,租金每月2500元,租房保证金5000元,租金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第一次租金及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以后按规定的付款期限提前10天支付下一期租金。 合同签订后,租客张某向房东吴某转账20000元(包括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0月1日的房租及保证金5000元)。2024年9月18日,吴某通过微信联系张某,催收下半年度房租,张某以租金过高为由,提出不再租赁,吴某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房东吴某于9月26日将租赁房屋房门上锁。 租客张某遂诉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求房东吴某返还其保证金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500元。房东吴某提出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张某支付租金150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租客张某单方面表示不再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且已实际搬离房屋,其主张并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并不产生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其行为构成违约,房东吴某有权据此解除合同。但经法院释明后,吴某仍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形成了合同僵局。合同僵局造成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民事行为绿色原则,故对于租客张某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租客张某主张的违约金,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吴某存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行为,故对此项主张不予支持。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租客张某应支付房东吴某一个月房租2500元作为违约金,吴某应退还保证金5000元。虽吴某未要求张某负担违约金,但为了减少当事人之间的诉累,本案中一并处理,两相折抵后,吴某应返还张某保证金25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案件,租房过程中,房东、租客都想有一个省心、安全的相处过程。本案中,租客不想续租,房东上锁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并激化了双方之间的矛盾,直至对簿公堂。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合同僵局如何破解。尤其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形成合同僵局,如果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违约方不存在恶意、继续履行容易显失公平、长期合同僵局容易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等情况下,遵循民事活动的绿色原则,应该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 二是守约方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租赁双方产生分歧时,应当积极协商,均采取合法手段维权,出租方采取锁门、断水断电等私力救济的方式存在法律风险。另外,守约方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在此情形下,强制其继续履行合同已经在客观上无法实际执行。因此,在衡量继续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相反诉求的可执行性后,对于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一般不宜予以支持。但对于守约方,违约方应当对合同解除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文章来源:天门住保、CCTV今日说法、莒南县人民法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红缨颂・国酒梦賦

文苑 前天 15:43 阅读 1709 回复 1
——一枚明代官印串联起的跨省文明对话(千里之外/撰文)长江之畔的湖北天门市,黄河之滨的山东聊城市,八百公里的距离,隔不开两大文明的深厚底蕴。2023年,一件沉睡四百年的国家二级文物,让这两座承载着不同流域文明的城市,上演了一场跨越时空的“印”缘重逢——一枚原本归属山东的明代官印,在消失四个世纪后于天门重现,背后藏着一段跌宕又温情的历史往事。 2023年2月17日,天门市博物馆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博物馆的签约仪式上,“分巡东昌道印”的借展事宜被郑重敲定。经权威考证,这枚铜印确为明代官印,现属天门市博物馆馆藏二级文物。同年3月上旬,这枚跨越千里的“文化使者”正式在东昌府区博物馆亮相,为期半年的展览,让两地观众得以共赴这场四百年的历史之约。人们总会好奇:聊城的古代官印,为何会出现在一千六百里外的天门?它从遗失到重现,经历了怎样的波折?随着这枚官印的展出,一段尘封400多年的往事,终于在众人眼前缓缓铺展。 儿时上学,若有同学忘带课本笔墨,老师常会打趣:“当兵的把枪丢了,当官的把印丢了”,以此调侃做事疏忽、难担职责之人。不过沉湖的老战友们尽可安心——当年你们在沉湖围湖造田开垦建设,放下钢枪拿起铁锹是建设者,放下铁锹扛起钢枪便是守护者,为国家和人民立下了汗马功劳,“丢枪”的调侃与你们毫无关联。今天要讲的,正是那句俗语里“当官的把印丢了”的真实故事。故事的起点,要从沉湖之北四公里的千年古镇干驿说起。这座古镇自古文脉昌盛、人才辈出,民间流传的“一巷两尚书,五里三状元,对面一天官,座后一祭酒,镇中出巡抚,挂角有都堂”,道尽了这里的人文盛况。其中“对面一天官”,指的便是明代吏部尚书周嘉谟。 不畏权势的吏部尚书太子太保周嘉谟:一生经历和辅佐了明代隆庆、万历、泰昌、天启、崇祯五位皇帝,可谓五朝元老,国之重臣。于万历三十九年即1611年,升兵部右侍郎兼右佥都御使,巡抚云南期间,周嘉谟曾弹劾黔国公沐昌侵占民田八千余顷案。周嘉谟六十寿辰时,他的同乡、户部尚书陈所学在《奉贺藩伯明卿周公六十初度序》中称赞嘉谟“从口之所发,而皆俊言;衡身之所应,而皆矩行”,说他“在家为孝子,为哲父;在乡为端人,为义士;在天下为名执法,为社稷臣。”大明王朝风雨飘摇之时,周嘉谟顾不得自身安危,倾力挽狂澜于既倒,获得“社稷之臣”的赞誉。明史评价他“刚正不阿,威武不惧,正气凛然,中外倚为支柱”。 周嘉谟,俗称吏部天官大冢宰,于崇祯三年,以84岁高龄在南京吏部公署无疾而终。崇祯皇帝赐予“谕葬一区,谕祭九坛”,追赠“少保”爵位的隆恩,归葬家乡东冈之阳松石湖利甲嘴,墓前立有高大石碑及石香炉等祭祀物。墓道两边,立有九对栩栩如生的翁仲,俗称石人石马。1958年后,墓碑与翁仲被平毁。而沉湖失印亭的故事,正由周嘉谟引出。据天门市博物馆馆藏资料及《湖广要典》记载,明代万历年间,周嘉谟有位得意门生名叫张春廷,当时刚任山东东昌府巡按满一年。一次,张春廷前往武昌府办事,特意绕路乘船到干驿镇,想探访恩师周嘉谟的故居。不料船行至沉湖时,突遇雷雨骤作,官船被巨浪打翻。万幸的是,张春廷被水手及时救上岸,可随身携带的官印,却不慎坠入了茫茫湖水之中。众人在湖中打捞两日,终究一无所获。事后不久,心怀愧疚的张春廷再次来到干驿,在沉湖边修建了一座六角亭,取名“失印亭”,还立碑刻文,记录下这段失印往事。传闻后来,张春廷也因丢失官印,最终卸去了官职。 遗憾的是,这座见证历史的“失印亭”与石碑,在1942年的抗日战争动荡期间被毁。好在命运总有回响——400年后,这枚失落的官印,竟在天门干驿沉湖畔的“失印亭”遗址附近,被当地村民意外发现,得以重见天日。时间来到1972年,天门市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到干驿镇郊区宣传文物保护政策时,偶然遇到一位村妇正在路边售卖一枚铜印。工作人员凭借职业敏感,当即以20元将其买下。起初,没人知道这枚铜印的来历,直到经过大量典籍查阅与考证,才最终确认:这就是张春廷当年遗失在沉湖的那枚明代官印。 如今,这枚历经沧桑的官印静静收藏于天门市博物馆。它的印台呈方形,通体为铜质,边长8.2厘米、厚1.3厘米,印柄高9.8厘米、厚1.6厘米,总重1.246千克。印面以九叠篆书阳刻“分巡东昌道印”,字体庄重典雅;印背左侧阴刻楷书“万历十一年十二月 日”“礼部造”,右侧则阴刻印文释读“分巡东昌道印”;印墙左侧还刻有“萬字二千四十四号”的编号。四百载风雨侵蚀,它却依旧保存完好,仿佛在静静诉说着过往。 关于官印上“道”的含义,聊城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副院长官士刚曾专门解读:古代的“道”分为两类,一类是业务性机构,专司某一事务,且各省均有设置,比如布政司下设的督粮道,负责催征粮饷、督运漕粮,按察司下设的提学道,主管学校教育与科举考试;另一类则是分区性机构,以守土安民、巡察民情吏治为核心职责,像布政司的分守道、按察司的分巡道便属此类。其中,按察司下设的分巡道作为省级派出机构,更侧重于治吏、抚民、清军等事务,直接关系到地方社会风气与社会治安。聊城市东昌府区博物馆副馆长李叶也提到,东昌府区的名字,源于明、清两代这里曾是东昌府的治所,而“分巡东昌道印”,正是东昌府悠久历史的鲜活佐证。当年,东昌府区博物馆偶然得知这枚官印的下落,随即在山东省文物局、湖北省文物局的协调支持下,与天门市博物馆反复沟通,最终签订借展协议。随后,这枚官印由天门方面专程护送,回到了它的“故乡”聊城。“天门市和聊城市,因这一枚官印结下了不解之缘。”天门市博物馆馆长邓千武的话,道出了这段佳话的意义——这枚跨越四百年的官印,早已不止是一件文物,更成为两地文博事业交流协作的纽带,在未来,它还将继续见证两座城市的友谊,筑牢文明对话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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