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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枚明代官印串联起的跨省文明对话(千里之外/撰文)长江之畔的湖北天门市,黄河之滨的山东聊城市,八百公里的距离,隔不开两大文明的深厚底蕴。2023年,一件沉睡四百年的国家二级文物,让这两座承载着不同流域文明的城市,上演了一场跨越时空的“印”缘重逢——一枚原本归属山东的明代官印,在消失四个世纪后于天门重现,背后藏着一段跌宕又温情的历史往事。 2023年2月17日,天门市博物馆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博物馆的签约仪式上,“分巡东昌道印”的借展事宜被郑重敲定。经权威考证,这枚铜印确为明代官印,现属天门市博物馆馆藏二级文物。同年3月上旬,这枚跨越千里的“文化使者”正式在东昌府区博物馆亮相,为期半年的展览,让两地观众得以共赴这场四百年的历史之约。人们总会好奇:聊城的古代官印,为何会出现在一千六百里外的天门?它从遗失到重现,经历了怎样的波折?随着这枚官印的展出,一段尘封400多年的往事,终于在众人眼前缓缓铺展。 儿时上学,若有同学忘带课本笔墨,老师常会打趣:“当兵的把枪丢了,当官的把印丢了”,以此调侃做事疏忽、难担职责之人。不过沉湖的老战友们尽可安心——当年你们在沉湖围湖造田开垦建设,放下钢枪拿起铁锹是建设者,放下铁锹扛起钢枪便是守护者,为国家和人民立下了汗马功劳,“丢枪”的调侃与你们毫无关联。今天要讲的,正是那句俗语里“当官的把印丢了”的真实故事。故事的起点,要从沉湖之北四公里的千年古镇干驿说起。这座古镇自古文脉昌盛、人才辈出,民间流传的“一巷两尚书,五里三状元,对面一天官,座后一祭酒,镇中出巡抚,挂角有都堂”,道尽了这里的人文盛况。其中“对面一天官”,指的便是明代吏部尚书周嘉谟。 不畏权势的吏部尚书太子太保周嘉谟:一生经历和辅佐了明代隆庆、万历、泰昌、天启、崇祯五位皇帝,可谓五朝元老,国之重臣。于万历三十九年即1611年,升兵部右侍郎兼右佥都御使,巡抚云南期间,周嘉谟曾弹劾黔国公沐昌侵占民田八千余顷案。周嘉谟六十寿辰时,他的同乡、户部尚书陈所学在《奉贺藩伯明卿周公六十初度序》中称赞嘉谟“从口之所发,而皆俊言;衡身之所应,而皆矩行”,说他“在家为孝子,为哲父;在乡为端人,为义士;在天下为名执法,为社稷臣。”大明王朝风雨飘摇之时,周嘉谟顾不得自身安危,倾力挽狂澜于既倒,获得“社稷之臣”的赞誉。明史评价他“刚正不阿,威武不惧,正气凛然,中外倚为支柱”。 周嘉谟,俗称吏部天官大冢宰,于崇祯三年,以84岁高龄在南京吏部公署无疾而终。崇祯皇帝赐予“谕葬一区,谕祭九坛”,追赠“少保”爵位的隆恩,归葬家乡东冈之阳松石湖利甲嘴,墓前立有高大石碑及石香炉等祭祀物。墓道两边,立有九对栩栩如生的翁仲,俗称石人石马。1958年后,墓碑与翁仲被平毁。而沉湖失印亭的故事,正由周嘉谟引出。据天门市博物馆馆藏资料及《湖广要典》记载,明代万历年间,周嘉谟有位得意门生名叫张春廷,当时刚任山东东昌府巡按满一年。一次,张春廷前往武昌府办事,特意绕路乘船到干驿镇,想探访恩师周嘉谟的故居。不料船行至沉湖时,突遇雷雨骤作,官船被巨浪打翻。万幸的是,张春廷被水手及时救上岸,可随身携带的官印,却不慎坠入了茫茫湖水之中。众人在湖中打捞两日,终究一无所获。事后不久,心怀愧疚的张春廷再次来到干驿,在沉湖边修建了一座六角亭,取名“失印亭”,还立碑刻文,记录下这段失印往事。传闻后来,张春廷也因丢失官印,最终卸去了官职。 遗憾的是,这座见证历史的“失印亭”与石碑,在1942年的抗日战争动荡期间被毁。好在命运总有回响——400年后,这枚失落的官印,竟在天门干驿沉湖畔的“失印亭”遗址附近,被当地村民意外发现,得以重见天日。时间来到1972年,天门市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到干驿镇郊区宣传文物保护政策时,偶然遇到一位村妇正在路边售卖一枚铜印。工作人员凭借职业敏感,当即以20元将其买下。起初,没人知道这枚铜印的来历,直到经过大量典籍查阅与考证,才最终确认:这就是张春廷当年遗失在沉湖的那枚明代官印。 如今,这枚历经沧桑的官印静静收藏于天门市博物馆。它的印台呈方形,通体为铜质,边长8.2厘米、厚1.3厘米,印柄高9.8厘米、厚1.6厘米,总重1.246千克。印面以九叠篆书阳刻“分巡东昌道印”,字体庄重典雅;印背左侧阴刻楷书“万历十一年十二月 日”“礼部造”,右侧则阴刻印文释读“分巡东昌道印”;印墙左侧还刻有“萬字二千四十四号”的编号。四百载风雨侵蚀,它却依旧保存完好,仿佛在静静诉说着过往。 关于官印上“道”的含义,聊城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副院长官士刚曾专门解读:古代的“道”分为两类,一类是业务性机构,专司某一事务,且各省均有设置,比如布政司下设的督粮道,负责催征粮饷、督运漕粮,按察司下设的提学道,主管学校教育与科举考试;另一类则是分区性机构,以守土安民、巡察民情吏治为核心职责,像布政司的分守道、按察司的分巡道便属此类。其中,按察司下设的分巡道作为省级派出机构,更侧重于治吏、抚民、清军等事务,直接关系到地方社会风气与社会治安。聊城市东昌府区博物馆副馆长李叶也提到,东昌府区的名字,源于明、清两代这里曾是东昌府的治所,而“分巡东昌道印”,正是东昌府悠久历史的鲜活佐证。当年,东昌府区博物馆偶然得知这枚官印的下落,随即在山东省文物局、湖北省文物局的协调支持下,与天门市博物馆反复沟通,最终签订借展协议。随后,这枚官印由天门方面专程护送,回到了它的“故乡”聊城。“天门市和聊城市,因这一枚官印结下了不解之缘。”天门市博物馆馆长邓千武的话,道出了这段佳话的意义——这枚跨越四百年的官印,早已不止是一件文物,更成为两地文博事业交流协作的纽带,在未来,它还将继续见证两座城市的友谊,筑牢文明对话的桥梁。
“买顶层!送露台!”当前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开发商往往将顶层露台作为一大卖点进行推介但是顶层业主能否享有露台专属使用权并对其进行改造? 2021年12月,王某、李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一套顶层商品房。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该套顶层房屋南侧露台归王某、李某专属使用。在该楼盘通过规划验收后,王某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对该露台部分空间进行改造,建设封闭式阳光房。 2022年11月,城管局要求王某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后方可复工建设或投入使用。王某、李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享有案涉露台专属使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根据该规定露台可以确认为业主专有部分的条件有二:一是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二是建设单位销售时已根据规划列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上述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但本案中的露台仅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为买受人所有,在规划上并未专属于特定房屋,不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且不具备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可能性。故王某、李某请求享有案涉露台的专属使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王某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再审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对于属于专有部分的露台,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实施排他性使用。对于共有露台,属于公共区域,全体业主可以合理使用。但无论是专有露台还是共有露台,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对露台进行改造。违反原规划设计改建结构的行为会导致顶层楼面荷载增加,造成安全隐患。 在此提醒,广大业主在处理与房产相关的权益问题时,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不要轻信夸大宣传,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良后果。同时,也提醒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应向购房者充分说明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性质和使用规定,对于未规划为特定房屋附属物的露台,开发商无权处分给个别业主。来源:天门住保、山东高法、湖南高院、湘阴县人民法院、中国普法

好卖呗

灌水 昨天 13:40 阅读 1429 回复 0
闲着没事背着手出去逛街。路边有小贩声嘶力竭在喊,进口榴莲呀,进口火龙果呀,快来买!快来买呀!……我就奇了怪了。你说说,这汽车是别人的质量更好,我姑且相信,狗子是别人的更聪明,我也相信。难不成这树上结出的果子,也是他人的好?我不禁好奇地问水果老板,为啥非要在宣传口号前加上“进口”两个字呢?好卖呗!他而且还反问我一句,这个你都不懂呀!大街逛累了,我又转身进了一家超市。超市里面有空调,而且有免费wifi,不蹭白不蹭。于是找个地方坐下来,掏出手机在网上闲逛。有人又要说了,你是不是无聊刷抖音打发时间呀。不好意思,那玩意至今我都没玩过,我手机里根本没那个app。我在乡下住的时候,隔壁那个离了婚的黄阿姨就是整天抱着个手机玩那东西。成天嘻嘻哈哈滴,你说能够高雅到哪儿去?下里巴人的东西,低俗无聊的东西我一贯都是嗤之以鼻。一说到黄阿姨,一说到单身,我的话题又来了。如今网上的一些女人可真是会改名。有叫单身姐姐滴,有叫单身妈妈滴,有叫单身阿姨滴,还有叫单身奶奶滴!还有叫单身陪读妈妈滴,网上一大把。陪读就陪读呗,为啥非得冠以“单身”二字呢?是不是不单身就不香了?唉!一言难尽……有人以单身为荣,有人不打光棍才怪!所以说即便饼画得再大,结婚率生育率还会下降,幼儿园和小学还会减少。至于楼市,恐怕神仙都救不了。
水管没装阀门水暖井还没锁漏水疏忽背后是双重责任失守————————————————————— 管某与陈某为上下楼邻居,楼下陈某的房屋已装修并入住,楼上管某的房屋现未装修入住。2023年11月11日下午,楼下陈某回家后发现其客厅、餐厅、卧室等多处天花板存在渗水、漏水现象,遂联系物业管理公司并和楼上管某的亲属一起上楼查看。 案涉楼层水暖井位于住户门外的公共区域,井内各户水阀均有物业悬挂的标签以供区分,水暖井有门,钥匙平时由物业值班人员保管。经现场查看,发现楼上管某所居住楼层水暖井的门并未上锁,水暖井内管某房屋的水表正急速转动。打开楼上管某的房门后,发现其厨房内一根水管接头处因未安阀门,水流持续喷出,致使整个房屋大量积水,进而导致楼下陈某家中天花板等多处渗水、漏水。陈某将楼上的管某和物业公司诉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漏水事故之所以发生,是由于案涉楼层水暖井内管某的房屋水阀被人擅自开启,且管某作为楼上房屋的业主,其在进行水电改造时,厨房水管接口处未能全部安装阀门,因房屋长期未入住,未安阀门的水管接口处长期喷水,酿成本次事故。 管某作为案涉的楼上房屋业主,其在案涉房屋水电改造过程中,未能严格监督施工,致使厨房水管改造草率收工,水管接口处未能全部安装阀门,未尽到业主的安全管理义务,对楼下陈某房屋漏水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对位于公共区域的水暖井本应严格管理。事故发生时,水暖井的门处于开启状态,而其作为水暖井钥匙的持有者,竟不知该门由何人何时打开,亦未尽到谨慎妥善管理的义务,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结合本案实际,管某作为案涉的楼上房屋业主,其与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比例应按6:4划分为宜。遂作出一审判决:管某赔偿陈某财产损失11473.8元;物业管理公司赔偿陈某财产损失7649.2元。宣判后,物业管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类似本案中明确有第三方侵权主体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首要的判断标准即是物业服务人有没有尽到法律与合同规定的妥善、合理管理义务。为了达到合同目的,物业服务人除了要履行对建筑物进行管理的义务之外,也拥有制止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行为的权利。在竞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案情中,物业服务合同中提供服务的一方是否已经尽到合理义务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开展小区公共设施的安装和维修、公共秩序的检查和维护、环境卫生的绿化和保持等业务工作。同时,还需定期向业主大会等组织汇报物业费用的开支情况及资金去向。如果侵权结果的发生所涉及的行为被囊括在物业服务人的工作范围内,那么物业服务人很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来源:天门住保、CCTV今日说法、郯城县人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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