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一家猪肉铺被罚款20万

2020-09-25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2万   回复 19
大家知道肉猪上的“纹身”是啥吗
那是猪肉的安全检疫章
盖了章的证明其出厂合格
能够被食用

可天门一家猪肉店
就曾将一批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
上市售卖
这一行为触犯了食品安全法
近日
这家猪肉店被依法判决
事件经过

天门竟陵街道办居民谢某经营一家猪肉店。2019年8月中旬,其丈夫杨某从农户家中以每斤10元的价格收购11头生猪,其中7头送往某食品公司检疫屠宰,剩余4头以重量未达到屠宰标准为由未进行检疫屠宰,退返家中喂养。

8月26日凌晨,谢某在自家对其中2头“状况不好”的生猪在未经检验检疫的情况下私自屠宰,随后送往自家猪肉店,以每斤14元的价格销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该批猪肉胴体上无动物检疫部门印章,谢某也未能提供该批猪肉的检验检疫印章和检验检疫证明。
至检查时,猪腿已销售,货值金额80元,其余猪排、猪肉103斤,货值金额1522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扣押。
判决下达

判决书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谢某行为违法,于11月11日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虽然谢某写下悔过书,对其行为表示忏悔,但其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8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天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门法院审查认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行政处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下达准予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市市场监管局对谢某作出的罚款100000元,加处罚款100000元,合计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9月18日,天门法院综合审判庭向谢某依法留置送达行政裁定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来源天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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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山水 最后回复于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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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可能是同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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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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