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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加强遗址保护。石家河遗址考古研究现已纳入省级重点考古项目规划,正联合高校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重点推进玉器工艺、史前稻作文明等专项课题。《湖北省石家河遗址保护条例》已完成初次审议,在后续的审议和相关程序完成后将正式出台。年内计划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核心区本体加固。 二是高标准推进遗址公园项目建设。正在按照国家5A级旅游景区标准稳步建设石家河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着力推进三房湾遗址保护及展示工程、三房湾遗址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印信台遗址保护及展示工程、印信台遗址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遗址公园核心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遗址博物馆、游客中心及遗址公园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石家河遗址博物馆拟于2026年1月1日前投入试运行,5月1日前正式开馆;石家河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拟于2026年5月1日前全面对外开放。三是推动文旅融合新业态发展,打造石家河特色文旅品牌。公园规划中已融合AR复原、沉浸式考古体验区,计划打造陶艺工坊、史前农耕研学基地等业态,并增设临时演艺场地,策划“老家石家河”特色演艺。正在落实镇区与园区一体化建设,推进石河大道综合整治(市政管线入地、建筑风貌改造),规划餐饮、购物等旅游配套,发展文化主题民宿集群。步行街改造方案已完成,拟嵌入文创市集、非遗展演等功能。正在邀请众多艺术工作者创作石家河相关艺术作品。年内计划开展文创产品设计大赛,广泛征集石家河文化特色文创产品。四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年内将完成三房湾、印信台等遗址及遗址公园核心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开展周边村镇环境整治,同步完成游客中心及遗址公园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稳步推进武天高速、沪渝蓉高铁武汉至宜昌段(含天门段)等重大交通项目,沪渝蓉高铁武汉至宜昌段(含天门段)已进入试运行阶段。随岳高速石家河互通项目已纳入《湖北省综合交通运输“十五五”规划草案》,拟于2026年开工建设。石河大道即将进行改造升级,石家河旅游公交专线正同步规划中。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完善统筹调度,依托市级指挥部周例会机制,联合文旅、文物、交通等部门专班持续推进项目建设。强化资金保障,争取国家文化公园、乡村振兴等资金,联动市级20亿文旅项目规划。开展区域协作,推动石家河与屈家岭、盘龙城遗址联动,打造“长江中游史前文明探源”线路。
彭某为我市某村村支部书记及该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彭某所在村因未成年人需将身份证号码上传至医保平台才能缴纳医保,遂有在外工作的村民将小孩的户口本页拍照发给彭某让其代办手续,使得彭某获取了部分村内小孩的医保账户信息。彭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的医保APP账户绑定了部分同村小孩的医保账户,自2022年,当有村民自费到彭某所在卫生室就诊,彭某使用自己的手机通过“空刷”手机上绑定的小孩的医保账户的方式骗取国家医疗保障基金。截至2024年11月,彭某使用上述方式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一万四千余元。 案发后,彭某自动投案,主动退缴医保基金损失金额一万四千余元,并缴纳医保基金损失3.5倍罚款五万余元。经过审理,天门法院于2025年8月4日以诈骗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医保基金是参保人共同的“救命钱”,本案中,彭某作为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通过“空刷”他人医保卡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损害了公共利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必须依法追责。 除了本案中这种“空刷”行为构成诈骗罪外,伪造相关资料用于虚假就医或超量配药以骗取医保基金支付、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或购药、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将超量配药所得的药品、医用耗材转卖获利等行为,都可能构成诈骗罪。1、保管好凭证:不随意转借医保卡,牢记密码,避免泄露电子医保码。2、定期查询账单: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等渠道,每月核查消费记录,发现异常及时报案3、激活预警功能:开通医保消费短信提醒,实时掌握账户变动。4、及时挂失补办:医保卡遗失或停用后,第一时间挂失,防止被他人盗用。来源: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生活中,一些房地产销售人员在销售房子时,为了达成交易,可能会承诺给业主减免物业费,业主常常误认为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是同一家公司,轻易相信开发商的承诺。那么这种情形,开发商的承诺对物业公司是否有效,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生活中,一些房地产销售人员在销售房子时,为了达成交易,可能会承诺给业主减免物业费,业主常常误认为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是同一家公司,轻易相信开发商的承诺。那么这种情形,开发商的承诺对物业公司是否有效,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2021年12月,曾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该物业公司为曾某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曾某应按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合同签订后,该物业公司一直在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曾某在入住小区后一直未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曾多次向曾某催讨未果,故诉至天门法院,请求曾某支付2022年至2024年三个年度物业费共计3931元。 庭审时,曾某辩称,不是故意拖欠物业费,自己在买房时开发商承诺免除两年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兑现。 天门法院认为,曾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曾某作为业主应该按照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曾某主张开发商承诺给其免除物业费,系曾某与开发商约定事宜,对物业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曾某可另行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最终,天门法院判决曾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3931元。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条款为“合同相对性”原则。具体到本案中,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开发商无权代表物业公司作出减免物业费的承诺,开发商作出的承诺仅仅是与业主之间达成的协议,对物业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业主可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生活中,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如遇到开发商承诺减免物业费,可要求开发商出具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避免出现口头承诺,必要时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签订三方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主应该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来源: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竟陵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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