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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李某因购房需求,向天门某银行申请按揭贷款23万元,期限10年,并以所购房屋设立抵押。然而自2022年9月起,李某逾期后再未向银行偿还本息。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李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时,银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其一次性清偿剩余本息及相关费用。据此,该银行诉至天门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支付剩余本息共计3万余元。案件受理后,干警前往李某家中送达相关文书。开门的是一名5岁左右的小男孩,他稚嫩地告诉干警:“爸爸白天上班,晚上才回家,妈妈去外地打工了。”孩子的话让干警心中泛起嘀咕,猜测李某目前可能面临经济困难。为了更全面了解情况、妥善解决纠纷,当天晚上,承办法官张敏与银行工作人员再次前往李某家中。面对法官,李某满是无奈:“我真不是故意拖欠贷款,现在经济比较困难,家里有三个孩子,小儿子还在上幼儿园,开支太大了。”经进一步了解,李某是一名普通工人,收入不高,目前已离婚,独自抚养三个孩子。考虑到李某并非主观恶意拖欠贷款,确因家庭经济压力陷入困境,张敏一边耐心安抚李某的情绪,缓解他的焦虑,帮助梳理家庭收支情况,核算其实际履行能力,一边积极与银行沟通协商,银行也认可了李某的实际困难,最终同意调整还款方案。在法官的耐心协调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于2026年3月10日前一次性结清剩余本金及利息,银行免除其罚息,诉讼费由银行承担。临走时,张敏看到李某家中孩子的情况,还自掏腰包为孩子购买了一箱牛奶,用小小的举动传递着司法温情。离开李某家时,已是晚上10点,夜色虽深,但群众家中亮起的灯光,与法官心中始终秉持的“司法明灯”相互映照……来自:天门市人民法院
当一方的付出与收获都要被分出一半时‍‍‍婚姻是保护还是枷锁 阿珍(化名)与阿强(化名)相识恋爱后于2014年10月登记结婚。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于是对离婚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房产的分割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遂阿珍将阿强起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位于横州镇某小区一房产归阿强所有,由阿强补偿自己2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阿强负担。 法院审理查明,阿强以其名义于婚前(2013年4月)按揭购买某小区一房产,合同总价款322068元,单价为3738元/平方米,首付款97068元,按揭款22.5万元,缴纳税费4831.02元,实际建筑面积为92.34平方米。该房产在婚前已实际交付。 2014年9月,房子开始装修,装修及购置家具费用全部由阿强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且购房至今上述房产的月供贷款全部是由阿强个人支付,而阿珍从未支付过。双方确认,自2014年11月至2023年11月,阿强已偿还贷款本金124187.75元,利息71642.83元,共计195830.58元。 法院审理认为,阿珍、阿强婚后因家庭琐事问题产生矛盾,造成夫妻隔阂及分居生活,现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阿珍诉请与阿强离婚,予以准予。 关于房产归属,案涉房产虽系阿强个人婚前购买所有,尚欠银行贷款由阿强负责偿还,但阿珍有权主张分割与阿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阿强虽以婚前个人购买、婚后个人还贷为由进行抗辩,认为案涉房产属其个人财产,但未能举证证明阿珍、阿强对此有明确约定,且即使存在婚后经济及生活各自独立,亦不能等同于财产独立。故阿强该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的财产价值认定,由于双方对于案涉房产在结婚时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阿珍未能提供同期同户型参考单价,阿强则提供了该楼盘2014年客户购买的价格为单价4210.2元/平方米,法院综合实际确定参考单价为4000元/平方米,即总价为369360元。案涉房产的增值率为106.89%,法院可认定双方婚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的财产价值为209323.30元。 综上,结合双方的出资情况及对房屋的贡献度、结婚时间长短、分居时间、抚养小孩等因素,法院酌定由阿珍、阿强按4:6进行分割,即由阿强补偿阿珍83729.32元。 此类房产,因兼具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属性,成为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难点和焦点,法院既要保护个人财产权,又要肯定婚姻期间共同贡献的价值,确保分割兼顾各方权益。于登记方(支付首付款一方),其可主张物权登记效力及婚前财产属性,要求房产归自己所有,仅补偿共同还贷部分的“本金+利息”,但需承担剩余贷款及未来房价波动风险;于非登记方(共同还贷一方),其可主张对房产增值部分的合理分配,认为共同还贷是家庭共同投资行为,但需证明婚后收入用于还贷;于债权人,由于房产是按揭,抵押权仍存在,需确保贷款偿还不受分割影响,剩余债务应由登记方承担,以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文章来源:天门住保、CCTV今日说法、横州法院
规划任务与规划内容2.1.2.1规划任务      规划主要在天南总干渠渠首的罗汉寺灌溉闸后,充分利用现有罗汉寺闸灌溉引调水工程的水头差兼顾发电,实现一水多用,以巩固当地脱贫攻坚成果,补充天门市能源短缺,改善能源结构,促进该市能源清洁转型,助推“双碳”目标实现。2.1.2.2规划内容       规划渠首水电站由电站主、副厂房、生态补水箱涵和渠道治理四部分组成。根据站址处地形条件,结合原灌溉闸型式,站区建筑物呈一字型布置,3台机组厂房布置在河道左岸,厂房右侧布置1孔生态补水箱涵。       主厂房布置在左岸,进口为6m长渐变段,断面由3.0×5.4m方形断面渐变为直径3.8m圆形断面。圆管内安装3台全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2台1.4MW,1台1.0MW,机组间距5.8m。主机间地坪高程28.8m,机组圆管后接5.5m长渐变段,由直径3.8m圆形断面渐变为3.8×3.8m方形断面。       副厂房设在主厂房出水侧,外形尺寸长24.7m,宽5.2m。副厂房分为二层,自下而上,第一层地面高程33.6m,布置有水泵层及油库,层高3m;第二层为电缆层,地面高程39.5m,层高2.9m。       主厂房右侧布置1孔生态补水箱涵,孔宽3.8m,高5.4m,箱涵底板高程为28.8m,厚2.1m,顶板厚0.8m,边墩1.5m,箱涵尾部设检修门槽一个。       主厂房、生态补水箱涵基础处理采用直径1m钻孔灌注桩。矩形布置,间排距3m,单桩长22m。由于天门罗汉寺闸除险加固工程中,将原穿堤箱涵部分进行钢板内衬加固,本次将剩余未进行钢板内衬的箱涵进行钢板内衬加固。      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天南总干渠原混凝土护坡经过多年运行有破损、老化、断裂等问题,本次对桩0+368~0+868段护坡破损段进行修复加固。  2.1.5.3水力机械      根据天门市天南渠首的总体布置条件,规划水电站水头范围为5.31~2.79m,为减少投资,选用全贯流式水轮机。     天门市天南渠首罗汉寺闸有4个闸孔,机组台数选用3台机。     2台水轮机GYSQHXX-WT-300型 全 贯 流 式 水 轮 机 ,额 定 轴 出 力1312.28kW,额定水头3.2m,额定转速100r/min,额定流量36m³/s,最大运行水 头4.7m,最小水头2.35m,卧式布置。      叶片采用不锈钢材料。采用GYQ07P10水力模型。水 轮 发 电 机 为YFS-1400-60/6300型 ,额 定 容 量1400kW,额 定 转 速100r/min,额定电压6.3kV,额定功率因数cosφ=0.65,异步机,卧式布置。发电机效率87%。     1台水轮机GYSQHXX-WT-265型全贯流式水轮机,额定轴出力789.58kW,额定水头3.2m,额定转速100r/min,额定流量27.64m³/s,最大运行水头4.7m,最小水头2.35m,卧式布置。     叶片采用不锈钢材料。采用GYQ07P10水力模型。     1台水轮发电机为YFS-1000-56/6300型,额定容量1000kW,额定转速107r/min,额定电压6.3kV,额定功率因数cosφ=0.65,异步机,卧式布置。发电机效率87%。     选用1QD100/20t慢速桥式起重机,跨度Lk=9m。
        欢迎交流        【  隆补水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2025年9月4日至2025年9月17日。 】        引隆补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落款时间为 2025 年 8 月,公开时间为 2025 年 9 月,按常规要求,报告书中所用资料应采用 2025 年 8 月底之前的最新数据与成果,而不是简单地搬用老数据。        从报告书编制的根本原则来看,其核心应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编制依据及基础数据需选用最新数据,并结合经科学分析的实际现状。不过,这一要求在报告书中尚未完全体现。        一、核心问题模糊,南岸缺少常年明确的缺水量化数据        南岸城乡为主的现有供水保障能力是多少?在南岸城乡现有供水保障能力下,常年实际缺水量始终没有具体(或大致)明确的数据,到底年 缺多少水,缺少这一关键信息,反映出项目规划在科学性与必要性论证上存在偏差。        据引隆补水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内容,工程设计年引水量为 2.5 亿立方米,其中天门 6272 万立方米、仙桃 18720 万立方米,剔除天门部分后,南岸年引水需求为 1.9 亿立方米。但该需求未明确界定是,究竟是“新增供水缺口”,还是“替代现有供水”,真实缺水缺口数据不清晰。        明确具体的缺水数据对于引水工程的合理性论证至关重要,意义重大,它可为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实施提供坚实的基础,确保工程在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上发挥有效作用,同时避免资源的浪费和不必要的环境影响。        在以 “需求导向” 为核心水利项目中,谈缺水,不提具体缺口量化数据,是 “论证依据虚化” ,这不是严谨的态度。        二、建设理由之一偏差,沿用罗汉寺闸“老数据”,未纳入最新成果        报告书提到,天门市引汉灌区主要以渠首工程罗汉寺闸及天南总干渠、天北长渠等 7 条干渠为骨干形成的灌溉体系供水。依据天门市水利局、天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天门市水资源水生态补水调度方案〉的通知》(天水利文〔2018〕59 号),灌溉期需按需增加罗汉寺闸、天北进水闸流量;非灌溉期控制多宝节制闸,天北进水闸全开,开启罗汉寺闸按 50m³/s 进流,3 小时后调减至 20m³/s,补水时限为 5-7 天,特殊情况可延长至 10 天。同时,报告书根据天门引汉灌区渠首工程罗汉寺闸 2003 年 - 2022 年运行资料统计,该闸关闸总天数为 1125 天,平均每年 56 天,认为关闸检修期间干渠生态基流无法保障。        结合实际情况来看,主流媒体自 2025 年 4 月起已有相关报道:罗汉寺闸作为汉北平原的主要引水枢纽工程,其除险加固工程整体施工计划于 2025 年底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工程完工后,天门及周边区域的农业灌溉、防洪抗旱、生活供水、生态补水等功能将进一步提升,能实现长期稳定提供生态基流,引水流量达到 120 立方米 / 秒,受益农田面积将达 200 多万亩。        显然,罗汉寺闸改造完成后,天门的水资源利用格局将得到大幅优化,2025 年之前的罗汉寺闸运行资料已基本不再适用。然而,报告书未采用这一最新资料,仍沿用“老数据”来支撑建设理由,这一做法不可提倡。        报告书内容的准确性与时效性至关重要,若将已能解决的问题作为项目需求支撑,既不符合科学原则,也体现经济上的不合理。        难道别人家已翻盖了新房,居住需求都满足,你还要拿着老房子之前的不足情况,再算一次 “用旧问题算新需求” 的账吗?        三、2022 年短暂低水位通过调节很快缓解,无需特别强调        报告书开篇提出,近年来汉江水位持续下降,已严重影响仙桃市、天门市取水趸船正常取水,尤其提及 2022 年 9 月 25 日天门二水厂汉江水位降至 25.69m,导致仙桃四水厂、天门二水厂取水船搁浅,以此作为典型案例强调缺水问题的紧迫性。        这里的时间应该是操错了。        有资料显示,该低水位出现时间应为 2022 年 10 月 25 日,且这一低水位并非长期状态 —— 上游皇庄流量很快提升至 600 立方米 / 秒以上,经过兴隆大坝的及时流量调节,水位迅速抬高至 26 米以上,与 2025 年 7 月、8 月的整体水位(25.79-26.66 米)基本持平。        从水文背景对比来看,2022 年 10 月丹江口水库水位约158 米,而 2025 年 7 月、8 月丹江口水位仅 151-152 米,显然 2025 年的水资源条件更为严峻。但即便在 2025 年“干旱更严峻”、丹江口水位低、上游皇庄流量小(7 月、8 月大体为 300 立方米 / 秒左右)的情况下,依托兴隆枢纽孪生技术,仍实现了 “坝下有水可用”,保障了取水需求。        基本分析,2022 年 10 月 25 日水位降至 25.69米,基本原因是上下游综合科学调节调度优化不足,属于可通过调度改进解决的短时问题,而 2025 年的实践证明,兴隆枢纽、现有设施具备应对严峻干旱的能力。        报告书对 2022 年的案例特别强调,未纳入最新成果,2025年的编制中却忽略了现有枢纽及设施的调节潜力与后续孪生技术优化的成效,没做应对干旱自然过程与效果的深入分析,简单延用了过去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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