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先后再发布主题
自定义日期:  从   到  最多30天
选择浏览方式:
物业费年年交,钱都花去哪儿了?电梯广告收益进了谁的口袋?这些问题困扰了不少业主。近年来,随着业主维权意识的提升,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天门某小区业主张某因某物业公司未向其公开全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明细及缴纳记录、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明细、公共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年检及维保记录等情况,遂将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公开相关信息。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享有知情权,是法律赋予业主了解小区共同管理事项的法定权利,是为了保障业主通过行使监督权,维护自身权益、规范物业服务活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居住环境的基础。 在张某提起诉讼前,某物业公司已撤离并将档案资料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讼中,某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现存的相关资料,法院依法将该资料移交给了业主委员会。经查,张某诉请公开的资料分两类:现存于业主委员会的,张某可随时向业主委员会要求查阅;对已不存在的资料,则无法强令某物业公司提供。法院不能判决某物业公司履行一项客观上无法完成的义务,这有悖法律精神。虽然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但已实现了本次业主知情权诉讼的意义。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业主知情权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基石。业主须以合理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知情权,物业公司应建立规范的知情权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履行法定义务。只有双方相互理解、依法行事,才能解决问题、维护小区顺畅的管理秩序,创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居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来源: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优化城区公交线路网络布局,保障广大群众的公共交通出行需求,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决定将城区公交线路由12条增加到16条,其中有10条公交线路与天门高铁站实行接驳运输(包括3条快速专线),该方案已呈报市政府批准,具体开通时间另行告知。一、优化调整5条城区公交线路(一)调整4路公交线:熊河首末站←→外国语学校原线路:熊河首末站←→东江大道←→东环路江垸社区←→三乡路妇幼保健院调整后:熊河首末站←→东江大道←→东环路江垸社区←→三乡路妇幼保健院←→三乡路外国语学校(二)调整7路公交线:龙嘴首末站←→实验高级中学调整后:由原起讫点天西客运枢纽站延伸至汉北路实验高级中学北侧。(三)调整8路公交线:天西枢纽站←→东环路白马电商基地原线路:天西枢纽站←→汉北路←→陆羽大道←→西湖路←→钟惺大道←→接官路←→东环路天门外校调整后:天西枢纽站←→汉北路←→陆羽大道←→西寺路←→人民大道←→西湖路←→钟惺大道←→接官路←→东环路天门外校←→东环路白马电商基地(四)调整9路公交线:白茅湖←→天门站原线路:白茅湖←→西环线←→创业大道←→状元路←→熊河大道←→西湖路←→陆羽大道←→东环路江垸社区调整后:白茅湖←→西环线←→创业大道←→西湖路←→陆羽大道←→东环路汉旺世纪城B区←→公交总站←→天门站(五)调整11路公交线:外循环线原线路:公交总站←→四湾路←→学院路←→北湖大道←→西寺路←→人民大道←→西湖路←→南洋大道←→西环线←→熊河首末站调整后:天西枢纽站←→人民大道←→西湖路←→钟惺大道←→状元路←→汇侨大道←→三乡路←→钟惺大道←→东环路←→北湖大道←→西湖路←→华侨大道←→汉北路←→天西枢纽站二、调整延伸6条公交线路及新增1条公交线路(城区公交线路与天门高铁站进行接驳)(一)延伸3路公交线:龙嘴首末站←→天门站原线路:龙嘴首末站←→学院路←→东环路←→公交总站延伸后:龙嘴首末站←→学院路←→天门站(二)延伸5路公交线:熊河首末站←→天门站原线路:熊河首末站←→东环路华西农商城←→公交总站延伸后:熊河首末站←→东环路华西农商城←→公交总站←→天门站(三)调整延伸6路公交线:小板←→天门站原线路:小板←→东湖路←→陆羽大道←→汉北路←→汉北桥调整延伸后:小板←→东湖路←→学院路←→天门站(四)调整延伸9路公交线:白茅湖←→天门站原线路:白茅湖←→东湖路←→陆羽大道←→东环路江垸社区调整延伸后:白茅湖←→东湖路←→陆羽大道←→东环路汉旺世纪城B区←→公交总站←→天门站(五)调整延伸10路公交线:中国服装电商城←→天门站原线路:龙嘴首末站←→涂台路←→东湖路←→人民大道←→西寺路←→汉北路实验初级中学←→华侨大道←→学院路←→公交总站调整延伸后:天仙公路中国服装电商城←→涂台路←→东湖路←→人民大道←→西寺路←→汉北路实验初级中学←→华侨大道←→学院路←→公交总站←→天门站(六)调整延伸12路公交线:熊河首末站←→天门站原线路:熊河首末站←→西环线←→汇侨大道←→西湖路←→南洋大道←→义乌路←→钟惺大道←→接官路←→人民大道←→东环路←→公交总站调整延伸后:熊河首末站←→西环线←→汇侨大道←→西湖路←→南洋大道←→义乌路←→人民大道←→东环路←→公交总站←→天门站(七)新增13路公交线:桥南首末站←→天门站途经路段:桥南首末站←→东湖路←→钟惺大道←→状元路←→人民大道←→汉北路←→陆羽大道←→东环路←→天门站三、新增3条快速专线(乡镇公交线路与天门高铁站接驳)(一)新增K1路快速专线:天西枢纽站←→天门站途经路段:天西枢纽站←→汉北路←→复州大道←→学院路←→天北路←→天门站(二)新增K2路快速专线:桥南首末站←→天门站途经路段:桥南首末站←→东湖路←→学院路←→天北路←→天门站(三)新增K3路快速专线:九真客运站←→天门站途经路段:九真客运站←→天北路←→天门站来源:天门市交通运输局
沪渝蓉高速铁路武汉至宜昌段作为国家“八纵八横”高速铁路网沿江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进入开通倒计时阶段。该线路设计时速350公里,正线全长约313公里,设汉口、汉川东、天门北、京山南、钟祥南、荆门西、当阳西、宜昌北等8座车站。网传该线路开通初期运营方案,计划新增开行列车41对,其中日常线33对,高峰线8对。开行方案充分考虑了新线开通初期的实际客流需求与既有路网衔接条件,采取了较为稳妥的初期运营策略。列车开行将以管内车为主,主要服务于武汉、宜昌以及沿线荆门、天门、汉川等城市间的出行需求。值得注意的是,在长途跨线列车的安排上,此次调图显得较为审慎。除一对新增的宜昌北至北京西列车外,原计划经由襄荆高铁连接武汉、宜昌与华北部分城市的其他长途车次在方案论证后期未获通过,理由主要是“同方向既有线路运输能力充足”。这意味着,在武宜段开通初期,沿线市民前往青岛、济南、沈阳等方向,仍需通过既有汉宜铁路或中转换乘的方式实现。列车运行效率方面,武宜高铁展现了高标准线路的优势。据悉,线路条件允许列车按350公里/小时速度标尺持续高速运行。初步拟定的标杆车次中,宜昌北至汉口站全程运行时间可压缩至69分钟,荆门西至汉口站最快运行时间约为56分钟,将极大缩短鄂中地区与武汉的时空距离。据业内人士分析,41对的开行对数属于新线开通初期的合理水平。更为密集的列车班次和大范围的跨线运输,有待于明年宜昌至兴山段(宜兴段)贯通、沪渝蓉高铁宜昌以西区段建成后逐步实现。届时,武宜段的通道作用将完全显现,有望承接大量川渝地区与长三角地区的直达客流,列车开行对数预计将有显著提升。武宜高铁的建成通车,将结束荆门、天门等地不通高铁的历史,并有效缓解现有汉宜铁路的运输压力,为湖北“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的区域发展布局提供强有力的交通支撑。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以铁路官方公告为准。
房地产监管“只罚款”困局及其治理路径当一份份印有“责令整改,罚款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频频落于违规房企案头时,市场与其说是看到了监管的利齿,不如说是窥见了其无奈——这似乎成了中国房地产领域一个颇具讽刺意味的常态:一边是屡禁不止的违规乱象,一边是隔靴搔痒的经济处罚。“只罚款,轻问责”的监管模式,已非简单的执法手段问题,而是深刻反映出当前治理体系在面对资本逐利性时的某种失灵,亟待系统性反思与革新。“只罚款”监管模式的首要症结,在于其处罚力度与违规收益的严重倒挂,导致惩戒机制完全失效。相较于违规预售、虚假宣传、质量缩水或挪用资金所带来的动辄千万甚至上亿的超额利润,区区数万至数十万元的罚款,在房企的财务核算中,几乎被视作可预估、可接受的“合规成本”或“特殊营销费用”。这种成本—收益的荒谬对比,使得行政处罚丧失了最基本的威慑功能,反而可能异化为违规行为的一种“合法化”通行证。当违规成为一门“划算”的生意时,任何道德劝说或轻微惩处都显得苍白无力。其结果是,市场陷入“违规-罚款-再违规”的恶性循环,监管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在一次次“罚酒三杯”式的处理中被持续消解。更深层次看,“只罚款”暴露了当前监管思维的惰性与路径依赖,凸显了问责机制的严重短板。这种模式习惯于将复杂的市场违规行为,简化为一个可以用货币衡量的经济问题,试图“一罚了之”。它回避了更根本的、也是更复杂的责任追究:对作出违规决策的企业实际控制人、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审核放水的监管人员的行政与法律责任追究;以及对违规行为背后可能存在的权力寻租与利益链条的深挖。将板子打在作为抽象法人的“公司”身上,而让真正的决策者和获利者隐身,是监管“软执行”的典型体现。这不仅是执法不严,更是责任体系的坍塌。此种乱象若持续蔓延,其危害将远超个别项目纠纷,它会系统性侵蚀市场经济的基石。其一,它践踏了公平竞争原则。守法企业因合规而承揽更高成本,违规企业却以低廉代价获取不正当优势,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其二,它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与政府公信力。当购房者发现,开发商即便违规也难以被实质制裁时,其对法律保护与契约精神的信任将轰然倒塌,容易引发群体性维权与社会稳定风险。其三,它为更大风险埋下伏笔。对资金挪用、质量瑕疵等关键违规的轻纵,实际上是在累积金融风险与公共安全风险,可能由个体事件酿成系统性危机。因此,破局“只罚款”的监管困局,必须推动一场从理念到工具的深刻变革。核心在于,必须让违规成本真正“痛”起来,让责任追究真正“硬”起来。首先,须建立与违规危害相匹配的、动态的惩罚性罚则体系。 处罚额度必须摒弃固定上限的思维,转而与违规所涉合同金额、违法所得、造成的直接与潜在损失(如楼盘烂尾带来的社会成本)强关联,探索实施比例罚甚至倍数罚,直至令其“无利可图”且“伤筋动骨”。其次,必须刚性落实“双罚制”乃至“多罚制”。 在处罚企业的同时,必须依法同步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高额个人罚款、市场禁入(终身或定期)、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让决策者为自己的贪婪决策付出个人代价,是威慑的关键。最后,必须强化穿透式监管与信用惩戒的联合威力。 推动监管力量下沉至项目与资金流本身,利用大数据技术实施动态监测。更重要的是,将行政处罚结果无条件、即时地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与企业的融资、拿地、资质延续、参与政府采购等全方位挂钩,使“一时违规”导致“处处受限”,构筑起“不敢违、不能违”的长效机制。房地产领域监管的“牙齿”,不应只是象征性的轻咬,而应是足以震慑猛兽的利器。终结“只罚款”的旧戏码,构建起一套罚则严厉、问责到人、信用联动的现代化监管体系,不仅是对市场秩序的整饬,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与长远发展根基的捍卫。唯此,方能守护好千家万户的安居梦想,引导房地产业走向健康、稳健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正在努力加载...
提示
请使用手机APP发布,去快速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