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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人们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但因违规停放、违规充电或改装、更换锂电池引发的事故触目惊心。一起来看以下6起典型案例了解一下车主、物业、卖家、房东等不同群体需要承担的责任。将电动自行车停在楼梯间罚款850元近日,北京经开区消防救援支队深入辖区住宅小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瀛海镇四海路中旅亦府小区的一栋高层住宅中,一居民为图方便将电动自行车停在了自家门外楼梯间,而且拒不整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现场决定对其处以罚款850元的行政处罚。将电池拎回家充电,引发火灾,行政拘留10日2024年2月22日,北京通州区一高层住宅小区27楼起火。经查,火灾为该层住户私自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拎回家中充电时突发故障所致。通州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因过失引发火灾的当事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违规带电池回家存放,引发火灾,行政拘留12日2024年1月4日,北京房山区一居民小区发生火灾。经查,起火原因是当事人违规带回家中客厅存放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突发故障所致。房山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区公安分局调查取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过失引起火灾的当事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未制止违规充电引发火灾,物业、车主均担责2021年10月28日午夜,浙江省某小区一层楼梯间发生火灾,造成停在该处楼梯边的三辆电动车及楼梯间电梯配件和交换机烧毁。勘查结果显示,涉案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系住在该小区的徐某、陈某,使用物业公司管理的插线板给电动车充电,导致电气线路故障,引燃两车,随后又引燃周边胡某使用旁边弱电箱插电板充电的电动车,三辆电动车着火,从而引发火灾。监控视频显示,朱某将陈某的电动自行车推至楼梯间内充电,有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路过现场未予制止。法院判决各被告赔偿4名受伤人员的人身损害、家庭财产损失共200余万元。其中,小区物业公司和徐某各承担30%,陈某和朱某共同承担30%,胡某承担10%。非法改装电池引发火灾,1人判三年六个月,1人判三年2022年4月16日,湖南省郴州市一房屋发生火灾,出现人员伤亡。事发后,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多部门展开火灾事故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民房内电动摩托车锂电池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此电动自行车原装铅酸电池,后被改装为锂电池,导致电池仓失去自身密闭功能,使得锂电池内部故障起火。根据调查结果,该起火灾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周某非法改装电动车电池引发,符合失火案追诉标准。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失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房东疏于管理,租户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致人死亡房东、租户各判一年四个月2019年某日,租户刘某将其私自加装了“增能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一层楼梯口充电。次日凌晨1时40分许,该电动自行车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导致1人死亡,3人烧伤,现场部分财物被烧毁。综合案情分析,房东周某对其存在消防逃生隐患的出租房屋疏于管理,导致租户为私自加装电池之电动车充电中发生火灾;租户刘某安全意识淡薄,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并违规充电,引发火灾。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房东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租户刘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的;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来源:天门住保

北湖公园的夜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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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江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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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1、项目名称:G348天门市窑台至丝网湾段改线工程2、项目基本情况:G348天门市窑台至丝网湾段改线工程位于天门市黄潭镇,本工程路线走向总体呈东西向,东起窑台村以北的黄潭工业园,向西绕避黄潭镇区规划范围,于百智台附近上跨许广高速公路,继续向西延伸,经老杨家台,至黄家咀向南折回,止于丝网湾附近接回G348老路。路线全长约9.078公里,包括特大桥1035米/1座,大桥237米/2座,中小桥52米/2座;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5.5米的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环境工程等。待本项目建成后,与G348老路均属区域内两条重要的东西向交通干道,对缓解我市城区和黄潭镇区交通压力起到重要作用。3、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本项目为老路改线新建一级公路,主要涉及黄潭镇窑台至丝网湾段。目前G348国道天门以西段已改扩建为一级公路,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双向四车道。原G348黄潭镇区段已改扩建为一级公路,路基宽度为23.5米。本项目所涉及的穿黄潭镇区路段同时承担着过境交通、城镇对外出行和沿线城镇间相互联系等多种交通需求,两侧现状街道化程度较高。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外侧两车道随意泊车等现象严重,堵车呈现常态化,国道功能已难以有效发挥,亟需另选合适通道改线新建。原G348黄潭镇区段已形成一定的车流量,车辆通行时会产生汽车尾气、交通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公路原有的环保措施有采用沥青路面降低车辆行驶噪声,沿线设置垃圾桶收集固体废物等,降低了对沿线居民和环境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单位及联系方式1、建设单位:天门市交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2、联系地址:天门市交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学院路99号)3、项目联系人:胡进军4、联系方式:0728-5230000三、承担项目环评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1、承担项目环评机构名称: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联系地点: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海尔国际广场8号楼15F3、联系人:刘先生4、联系方式:027-65681136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_665329.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 第48号)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可通过邮件或传真形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提交公众意见表。1、建设单位邮箱:tmxfh@163.com2、建设单位传真:0728-52338883、评价单位邮箱:gimbol@sribs.com4、评价单位传真:027-65681326六、提交公众意见时段: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过程中,公众均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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