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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产业是天门市的支柱产业之一,随着电商平台功能日趋完备,天门电商服装也火爆出圈,圈粉海内外。但在生产经营中,不少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乏,不注重自身品牌的培育、宣传和保护,更有少数商家出现“搭便车”“傍名牌”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为擦亮“中国服装电商产业示范基地”这张名片,天门法院聚焦服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发布典型案例,以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知晓度,净化服装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天门市服装产业良性发展。宁波某服饰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旗下拥有“乐町”等多个国内知名服装品牌,系“乐町”商标权人。服饰公司在某网络购物平台搜索发现,“小某代购”店(以下简称代购店)内正销售“乐町”系列品牌服饰,其产品介绍、款式等和服饰公司店铺所经营售卖的完全一致。随即,服饰公司进行公证取证,并购买实物,确认代购店内售卖的服装为假冒,非服饰公司所售正品。服饰公司认为代购店未经其许可,在销售的产品名称、包装及产品实物吊牌上均使用了服饰公司注册的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故诉至天门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服饰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可以认定其依法享有案涉商标专用权。服饰公司提交的公证文书显示代购店售卖的产品上印有案涉商标标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因本案事实清楚,承办法官在向双方当事人征询调解意愿后开展庭前调解,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看牌子,买产品”成为当下不少人的消费习惯,品牌产品具有更多被选择的倾向以及更大的商业价值。如今一些商家“傍名牌”、制售假货现象突出,天门法院注重保护服装产业知识产权,依法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以规范服装行业良性发展。法官提醒,服装经营者在进购商品时,应注意保留供货商信息、进货合同、发票等证据,以证明商品系合法取得,避免因证据缺失而吃“哑巴亏”。服装生产者应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创新意识,注重打造自身品牌,才能使得公司行稳致远。来源:天门市人民法院
作为中华老字号品牌,云南白药牙膏拥有广泛的市场美誉度。当你在琳琅满目的货架上随手抄起了熟悉的“云南白药”牙膏时,却发现它叫云南中药?仅一字之差,作为销售方,销售侵权产品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请看案例!2024年2月,唐某、黄某、谢某三人的店里都销售着一款叫作“云南中药”的牙膏,却突然被告知自己侵权了。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药品、化妆品等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科技创新性企业,系“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历经60多年的经营和宣传,“云南白药”商标在中国及全球多个地区具有极高的声誉及知名度,并于200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白药”牙膏作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点产品,以其较高的科技含量及改善牙周健康等作用获得了消费者的喜爱。上述三个注册商标分别于2005年、2008年、2010年被核定用于“云南白药”牙膏,现均在有效期内。  2020年,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普通许可方式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经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调查发现,唐某、黄某、谢某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云南中药”牙膏。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认为“云南中药”牙膏与“云南白药”牙膏注册商标高度近似,遂以三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4万元。  唐某、黄某、谢某三人则认为,自己只是“云南中药”牙膏的销售方,并非生产方,且自己并不知道“云南中药”牙膏侵犯了对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云南中药”牙膏与“云南白药”牙膏的外包装不同,自己在销售时也从价格和摆放位置上将二者进行了区分。释法1:销售侵权产品,亦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云南白药”三个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唐某、黄某、谢某三人销售的“云南中药”牙膏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且外包装上的“云南中药”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比,文字字体、位置及排列方式均相同,虽有一字之差,但并不足以将两者进行明显区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容易发生混淆,误认为两者由同一经营者提供服务或与拥有注册商标的经营者具有特定联系。故“云南中药”牙膏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相同,侵犯了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则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三人作为商品销售方,同样侵害了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释法2:满足合法来源抗辩条款,需证明正规进货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法条属于合法来源抗辩条款,源自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制度。如若第三人想要免除赔偿责任,需主观上没有侵权之故意,客观上提供其商品有合法来源的证据,以便权利人追溯侵权源头。  本案中,唐某、黄某、谢某三人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正规渠道,依法不能免责。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唐某、黄某、谢某达成调解。唐某、黄某、谢某三人当场支付赔偿款。商标作为经营者的品牌标识,是其竞争优势的来源。可近年来,“傍名牌”的商标侵权行为屡见不鲜。  销售者在进货过程中应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并保存好进货清单、货款收据、进货合同、发票等相关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销售者免责情形只有一种,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所售产品有合法来源渠道。因此,在侵权事实确定以后,销售者若不能证明自己无侵权故意、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售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应当承担侵害商标权的责任。  由于“傍名牌”的商品往往价格低廉,消费者对此常抱有一种宽容心理,但是,在挑选化妆品、饮料、食品等涉及健康、人身安全的商品时,不能含糊,务必认真检查产品包装及说明,查明生产厂家及相关行业标准。来源:天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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