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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渝蓉高速铁路武汉至宜昌段作为国家“八纵八横”高速铁路网沿江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进入开通倒计时阶段。该线路设计时速350公里,正线全长约313公里,设汉口、汉川东、天门北、京山南、钟祥南、荆门西、当阳西、宜昌北等8座车站。网传该线路开通初期运营方案,计划新增开行列车41对,其中日常线33对,高峰线8对。开行方案充分考虑了新线开通初期的实际客流需求与既有路网衔接条件,采取了较为稳妥的初期运营策略。列车开行将以管内车为主,主要服务于武汉、宜昌以及沿线荆门、天门、汉川等城市间的出行需求。值得注意的是,在长途跨线列车的安排上,此次调图显得较为审慎。除一对新增的宜昌北至北京西列车外,原计划经由襄荆高铁连接武汉、宜昌与华北部分城市的其他长途车次在方案论证后期未获通过,理由主要是“同方向既有线路运输能力充足”。这意味着,在武宜段开通初期,沿线市民前往青岛、济南、沈阳等方向,仍需通过既有汉宜铁路或中转换乘的方式实现。列车运行效率方面,武宜高铁展现了高标准线路的优势。据悉,线路条件允许列车按350公里/小时速度标尺持续高速运行。初步拟定的标杆车次中,宜昌北至汉口站全程运行时间可压缩至69分钟,荆门西至汉口站最快运行时间约为56分钟,将极大缩短鄂中地区与武汉的时空距离。据业内人士分析,41对的开行对数属于新线开通初期的合理水平。更为密集的列车班次和大范围的跨线运输,有待于明年宜昌至兴山段(宜兴段)贯通、沪渝蓉高铁宜昌以西区段建成后逐步实现。届时,武宜段的通道作用将完全显现,有望承接大量川渝地区与长三角地区的直达客流,列车开行对数预计将有显著提升。武宜高铁的建成通车,将结束荆门、天门等地不通高铁的历史,并有效缓解现有汉宜铁路的运输压力,为湖北“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的区域发展布局提供强有力的交通支撑。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以铁路官方公告为准。
房地产监管“只罚款”困局及其治理路径当一份份印有“责令整改,罚款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频频落于违规房企案头时,市场与其说是看到了监管的利齿,不如说是窥见了其无奈——这似乎成了中国房地产领域一个颇具讽刺意味的常态:一边是屡禁不止的违规乱象,一边是隔靴搔痒的经济处罚。“只罚款,轻问责”的监管模式,已非简单的执法手段问题,而是深刻反映出当前治理体系在面对资本逐利性时的某种失灵,亟待系统性反思与革新。“只罚款”监管模式的首要症结,在于其处罚力度与违规收益的严重倒挂,导致惩戒机制完全失效。相较于违规预售、虚假宣传、质量缩水或挪用资金所带来的动辄千万甚至上亿的超额利润,区区数万至数十万元的罚款,在房企的财务核算中,几乎被视作可预估、可接受的“合规成本”或“特殊营销费用”。这种成本—收益的荒谬对比,使得行政处罚丧失了最基本的威慑功能,反而可能异化为违规行为的一种“合法化”通行证。当违规成为一门“划算”的生意时,任何道德劝说或轻微惩处都显得苍白无力。其结果是,市场陷入“违规-罚款-再违规”的恶性循环,监管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在一次次“罚酒三杯”式的处理中被持续消解。更深层次看,“只罚款”暴露了当前监管思维的惰性与路径依赖,凸显了问责机制的严重短板。这种模式习惯于将复杂的市场违规行为,简化为一个可以用货币衡量的经济问题,试图“一罚了之”。它回避了更根本的、也是更复杂的责任追究:对作出违规决策的企业实际控制人、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审核放水的监管人员的行政与法律责任追究;以及对违规行为背后可能存在的权力寻租与利益链条的深挖。将板子打在作为抽象法人的“公司”身上,而让真正的决策者和获利者隐身,是监管“软执行”的典型体现。这不仅是执法不严,更是责任体系的坍塌。此种乱象若持续蔓延,其危害将远超个别项目纠纷,它会系统性侵蚀市场经济的基石。其一,它践踏了公平竞争原则。守法企业因合规而承揽更高成本,违规企业却以低廉代价获取不正当优势,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其二,它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与政府公信力。当购房者发现,开发商即便违规也难以被实质制裁时,其对法律保护与契约精神的信任将轰然倒塌,容易引发群体性维权与社会稳定风险。其三,它为更大风险埋下伏笔。对资金挪用、质量瑕疵等关键违规的轻纵,实际上是在累积金融风险与公共安全风险,可能由个体事件酿成系统性危机。因此,破局“只罚款”的监管困局,必须推动一场从理念到工具的深刻变革。核心在于,必须让违规成本真正“痛”起来,让责任追究真正“硬”起来。首先,须建立与违规危害相匹配的、动态的惩罚性罚则体系。 处罚额度必须摒弃固定上限的思维,转而与违规所涉合同金额、违法所得、造成的直接与潜在损失(如楼盘烂尾带来的社会成本)强关联,探索实施比例罚甚至倍数罚,直至令其“无利可图”且“伤筋动骨”。其次,必须刚性落实“双罚制”乃至“多罚制”。 在处罚企业的同时,必须依法同步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高额个人罚款、市场禁入(终身或定期)、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让决策者为自己的贪婪决策付出个人代价,是威慑的关键。最后,必须强化穿透式监管与信用惩戒的联合威力。 推动监管力量下沉至项目与资金流本身,利用大数据技术实施动态监测。更重要的是,将行政处罚结果无条件、即时地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与企业的融资、拿地、资质延续、参与政府采购等全方位挂钩,使“一时违规”导致“处处受限”,构筑起“不敢违、不能违”的长效机制。房地产领域监管的“牙齿”,不应只是象征性的轻咬,而应是足以震慑猛兽的利器。终结“只罚款”的旧戏码,构建起一套罚则严厉、问责到人、信用联动的现代化监管体系,不仅是对市场秩序的整饬,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与长远发展根基的捍卫。唯此,方能守护好千家万户的安居梦想,引导房地产业走向健康、稳健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天门市碧桂园星悦湖项目一标段在2023年11月30日合同约定的日期强行通知交付使用。多方投诉,它们美其名曰“预交房”。在2023年12月21日才取得五方验收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方公司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书。(这两个由建设方主导的材料在项目未完工的情况下出具,是否合法合规不得而知)2024年,市住建局质安站出具房屋质量监督报告(报告未注明出具日期)。并将未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线索移交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办理,但是没有依职权责令停止使用。该线索同年9月才被执法局接收。2024年上半年电力公司才开始进场施工,2024年7月部分楼栋才接入正式电,剩余楼栋因所谓电缆失窃事件延后。电力公司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将电表设施安装在疏散通道防火门后面,导致防火门只能半开,涉嫌堵塞疏散通道。(至今仍未整改到位)2024年2月,天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容缺后补”政策办理不动产证首次登记。开发商承诺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联合验收。2024年11月28日,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才对开发商天门福晟置业有限公司因碧桂园星悦湖一标段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25000元。罚款金额仅以1#、2#楼基数计算。(该信息本人通过信访途径于2025年11月才知悉,在公众平台从未见该信息公示)。多次向消防救援大队反应该项目消防验收问题,该大队以“该项目未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不属消防大队管辖权限”答复。多次向住建主管部门反应消防验收问题,消防验收主管部门以“该项目未向主管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回复。2025年x月,天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将该项目一标段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法线索移交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办理,但是未责令该项目停止使用。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回复“城市管理执法局只有罚款权限”。据了解,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下达,目前尚未在网上看到公示。时至今日,该项目一标段仍未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消防验收,仍未通过联合验收。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以“政府已经通过其他手续代替联合验收手续办理产权首次登记,政府已经认可该项目通过消防检测”为由,驳回交付逾期违约的诉讼请求。请问你们良心不会痛吗?直接无视法律和事实,说我一直无理取闹,是一条疯狗,逮谁咬谁。有时候,真希望意外早点来临,一把火烧了“它们”的高高在上,但谁又会可怜了我们。
天门市房地产领域矛盾协调小组的领导司马xx,在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因天门碧桂园星悦湖项目相关案件调查取证时,该领导拿出第三方公司湖北安诚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编制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书》,声称案涉该项目已经通过消防验收。却采取“办理不动产登记难”的政策,用五方验收合格、第三方机构认定房屋合格、消防部门认定消防设施合格等条件作为“替代”《联合验收报告书》协调不动产机关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案涉房屋已办理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完成视做可以交房。然而事实是该楼盘是2021年开发的项目,怎么能用“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来执行。消防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经认可三方公司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书》,认为该项目已经通过消防验收。2023年12月21日,出具该检测报告书时,电力公司尚未进场施工,配电房和专变电房的设施设备尚未进场,正式电尚未接入,该检测公司是如何判定消防供配电设施合格的“消防给水设施”属于消防设施中的重要环节,如何保障防火安全。消防供水都没有,是怎么检测的消防栓系统?在房屋强制交付使用近半年之后,电力公司才进场施工,却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将电表等设施安装在疏散通道,导致防火门只能半开,涉嫌堵塞消防疏散通道所谓的五方竣工验收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在配电设施未完工的情况下,是怎么验收通过的?希望住建主管部门能够给个说法,并拿出全套的验收手续,核实是否存在“先验收,后整改”的违规操作行为。第三方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是否能代替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专项验收。建设主管部门是否认为星悦湖一标段项目已经可以交付使用最后,希望天门市房地产领域矛盾协调小组领导司马同志能给我科普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当债务人在诉讼期间不幸去世,原告手中的借条会变成一纸空文吗?官司还能继续打下去吗?近日,天门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或许可以给你答案。 潘某与聂某系朋友关系,聂某以孩子过生日需要用钱为由向潘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时间。到期后,潘某多次催讨,聂某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还款。无奈之下,潘某将聂某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一直未能与聂某取得联系,经查,聂某已于潘某起诉后死亡并注销户口。 法院经审查,裁定该案中止诉讼,并告知潘某关于聂某死亡的事实后,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继承人的基本信息及被继承人(债务人)的遗产情况。潘某及时提交了申请及材料,法院依法追加聂某的继承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案件得以继续审理。 债权人:遇到债务人诉讼中去世,切勿自认倒霉、放弃权利,应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继承人的基本信息及被继承人(债务人)的遗产情况,将诉讼进行到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继承人:如果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应积极面对,及时了解债务的实际情况,核查遗产的范围,“父债子偿”有限度,法护债权有尺度。 法律并非冷冰冰的条文,法律的设置旨在公平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诉讼中发生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意外时,允许债权人申请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参加诉讼,确保纠纷能够得到最终且公平的解决,避免债权成空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来源: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监管之网的双重面貌:自建房年检与商品房“验收盲区”的深层逻辑 在中国广袤的土地上,房屋验收呈现出一幅耐人寻味的图景:一边是农村自建房正逐步被纳入严格年检体系,另一边却是部分商品房未经规范验收便交付使用。这一监管双轨现象,不仅反映了建筑质量管理体系的复杂性,更揭示了城市化进程中制度与现实的深刻张力。 农村自建房年检的推广,体现了监管向基层延伸的趋势。过去,农村自建房长期处于“野蛮生长”状态,缺乏专业设计、规范施工和有效监督,导致安全隐患频发。实施年检制度,通过定期检查结构安全、消防设施和用电线路等,有效预防了事故发生,保障了农民生命财产安全。如某省推行自建房安全年检后,危房整改率显著提升,证明了监管下沉的必要性。 然而,商品房的“验收盲区”却暴露了监管链条的脆弱环节。部分开发商为加速资金回笼,在未完成规划、消防等专项验收的情况下便匆忙交房;而一些地方监管力量不足,或存在“重审批、轻监管”倾向,导致验收程序形同虚设。如近年曝光的多个楼盘因消防未验收即交房引发纠纷,凸显了制度执行中的漏洞。 这种监管差异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结构性原因。农村自建房年检是自上而下的监管延伸,旨在填补长期存在的安全空白;而商品房验收问题则源于多方利益的复杂博弈——开发商追求利润最大化,购房者急于入住,地方政府有时在经济发展压力下放松监管。城乡二元结构在建筑领域再次显现:农村需要“补课式”加强监管,城市却面临市场力量冲击下的监管失灵。 这种双重标准带来的问题不容小觑。对农村自建房的严格年检虽提升了安全水平,但若配套服务不足,可能增加农民负担;而商品房的验收漏洞不仅损害购房者权益,更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如某市未验收商品房暴露的质量问题,最终需要政府投入大量资源进行补救,代价远高于事前监管。 破解这一困局,需要超越简单的“加强监管”思维。首先,应推动城乡建筑质量监管标准的逐步统一,建立全生命周期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其次,创新监管方式,如利用物联网技术对建筑安全进行实时监测,既降低年检成本,又提升监管效率。再者,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交付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最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房屋不仅是商品,更是承载生命安全的容器,必须在发展冲动与安全底线之间建立坚固的防火墙。 从更广阔的视角看,房屋验收的双轨现象是中国城镇化进程的缩影:快速扩张中难免出现制度衔接的缝隙。只有将农村的经验智慧与城市的专业规范相结合,将政府的监管责任、市场的主体责任和公众的监督力量相融合,才能编织出一张既严密又灵活的监管之网,让城乡居民都能在安全、尊严的居所中,共享发展的成果。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七十三号《湖北省石家河遗址保护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年11月27日        《湖北省石家河遗址保护条例》(2025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三章 传承利用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家河遗址的保护,传承弘扬长江文化和荆楚文化,推进长江文明溯源研究和传播展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石家河遗址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展示利用、传播交流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石家河遗址,是指位于天门市石家河镇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石家河古城为核心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第三条 石家河遗址保护对象包括:(一)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二)城垣、城壕、水利设施、道路、房址、墓葬、祭台、窑址等历史文化遗迹;(三)玉器、石器、铜器、陶器、骨角器、炭化植物等历史文化遗物;(四)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文物。第四条 石家河遗址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保证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实现遗址保护与当地村(居)民生产生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加强对石家河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石家河遗址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天门市人民政府履行石家河遗址保护管理属地责任,统筹推进石家河遗址保护工作。石家河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石家河遗址保护有关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石家河遗址保护工作,天门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石家河遗址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省和天门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石家河遗址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石家河遗址保护给予经费支持。天门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石家河遗址保护经费纳入预算,保障文物专项经费投入。第八条 石家河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遗址日常保护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和档案资料;(二)实施相关保护规划;(三)配合开展考古工作;(四)组织遗址内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和展示,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五)对涉及遗址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六)管理石家河考古遗址公园和遗址博物馆;(七)组织开展遗址保护的日常巡查、监测和应急演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石家河遗址与省内其他遗址的协同保护,推动长江流域文化遗址保护的联动合作,共同开展长江文明溯源研究、传播展示和长江文化的保护传承。第十条 省和天门市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考古研究、文物修复、文化创意、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第十一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有序通过志愿服务、社会捐赠、认领等方式参与遗址保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第十二条 石家河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必要条件,支持、指导遗址周边村(居)民参与遗址保护。鼓励石家河遗址周边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将遗址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石家河遗址的义务,对破坏石家河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省和天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省和天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石家河遗址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五条 天门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石家河遗址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石家河遗址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有关规定精神。石家河遗址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石家河遗址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进行调整或者修改,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报批。第十六条 省和天门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石家河遗址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水利、农业等专项规划以及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相衔接。第十七条 石家河遗址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遗址保护需要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保遗址本体安全,保持周边环境与遗址相协调。省人民政府应当为石家河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刻划、涂污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和界桩。第十八条 石家河遗址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和公布,并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在石家河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保证遗址安全。禁止在石家河遗址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建坟、立碑等影响文物安全的活动。第十九条 石家河遗址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报,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石家河遗址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第二十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石家河遗址建设控制地带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在石家河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按照先考古、后出让原则,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石家河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其风格、外观、体量等以及建设项目的性质应当符合石家河遗址保护相关规划要求,与石家河遗址的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第二十一条 石家河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依照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天门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石家河遗址保护规划对保护范围内需要迁出的村民逐步迁出安置,引导和支持其转型发展。石家河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有住宅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应当结合改善村镇环境和提高村(居)民生活水平进行整治。迁出村民和整治村(居)民住宅应当尊重和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依法予以补偿补助。第二十三条 天门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石家河镇人民政府制定石家河遗址保护应急预案,报天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危及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现遗址存在安全隐患时,天门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同时向天门市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四条 省和天门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对遗址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石家河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设遗址安全监测预警平台,建立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损坏等安全防护体系,开展日常巡查与监测,及时消除文物安全隐患。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石家河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研究工作。对石家河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石家河遗址内从事遗址调查、勘探和发掘等活动。第二十六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如实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并及时提供给石家河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第二十七条 天门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石家河遗址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在研究有关重大事项、制定遗址保护重要措施时,应当听取专家意见。第三章 传承利用第二十八条 石家河遗址的利用应当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符合遗址保护规划及文物保护方案,防止对文物本体以及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造成破坏。第二十九条 天门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依托石家河遗址建设石家河考古遗址公园和遗址博物馆,形成具有保护、收藏、科研、展示、宣传、教育、游憩等功能的公共空间。石家河遗址博物馆应当坚持国有公益属性,负责石家河遗址出土文物的收藏以及遗址价值和内涵的展示。除特殊保护需要外,石家河遗址出土文物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展示。第三十条 鼓励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对石家河遗址进行数据采集、数字展示和创新利用,提供多样化的文化产品和优质参观体验,提升遗址利用水平。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石家河遗址相关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挖掘遗址内涵和价值。省社会科学院、省博物馆、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等科研文博单位协同推进石家河遗址保护利用工作,通过常态化合作、资源共享、联合研究等方式,提升遗址保护效能与活化利用水平。第三十二条 省和天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石家河遗址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省和天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石家河等遗址的历史文化知识纳入教育内容;依托石家河考古遗址公园、遗址博物馆等场所和设施,组织开展研学实践。第三十三条 省和天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石家河遗址文化品牌建设,做好石家河遗址的考古成果汇集整理、研究阐释和推介宣传。石家河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石家河遗址及其出土文物相关知识产权的开发、申请、注册、登记、使用、维权等工作。第三十四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参与石家河遗址的宣传推介、设施建设、游客服务、文化策划、文创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等利用活动。鼓励石家河遗址周边村(居)民从事反映遗址文化价值内涵的服务业。石家河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刻划、涂污或者损毁遗址保护标志和界桩等文物保护设施的,由天门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石家河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建坟、立碑等影响文物安全活动的,由天门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石家河遗址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石家河遗址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血泪警示:从香港大火到内地“未验先住”,地方管理之殇何时休?(作者:Deepseek)2025年末香港大埔区的特大火灾,造成逾百人伤亡,其惨烈景象震惊社会。与此同时,内地部分地区的类似隐患同样不容忽视,例如湖北省天门市碧桂园星悦湖项目,在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即交付入住。两地案例虽处不同制度环境,却共同指向一个核心问题:在发展的压力与复杂的地方治理生态中,生命安全这一底线原则如何被忽视、妥协乃至突破。一、香港悲剧:合规表象下的风险积累香港火灾之所以在短时间内造成如此巨大的伤亡,关键在于多个风险因素的叠加与监管的失效。竹制脚手架虽然符合当地相关建筑标准,但在极端情况下却成为致命的“火之翼”,这凸显了 “合规”并不等同于“本质安全” 的深刻矛盾。更深层的问题在于日常监管的缺失。比追究个人责任更为根本的,是对既有监管体系、行业标准与实践惯例进行系统性反思与革新,杜绝类似风险再次累积。二、天门案例:发展压力下的安全失序与香港的突发灾难相比,天门碧桂园星悦湖项目的问题更像一个“慢放”的险情。根据公开投诉信息,该项目存在未通过消防验收即交付使用、住户已实际入住的严重违规事实。这直接违反了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将众多居民置于潜在的危险之中。面对公众投诉,地方相关部门的回应过程值得深思。从最初承认问题、约谈督促,到后续以“整体消防工程未完工”为由解释无法分标段验收,其表态显示出在 “保交楼”的政治经济压力与“保安全”的法律刚性要求之间存在某种游移。安全监管的逻辑让位于项目推进的“大局”,程序规定被技术性理由悬置。三、共通的治理反思:形式、利益与问责两起事件,一急一缓,但根源上有诸多相通之处:1. 发展主义逻辑侵蚀安全底线。当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的短期目标被过度强调时,需要长期投入且效益不易显现的安全基础建设,便容易被忽视或牺牲。2. 问责机制软化导致约束失灵。违法成本过低、问责压力不足,使得安全法规的威慑力大打折扣,难以从根本上遏制违规冲动。3. 必须破除形式主义与利益羁绊。要敢于审视和更新那些落后于现实风险的标准与实践;更要坚决杜绝以任何理由(包括“保交楼”)允许或默许建筑在未达到安全标准前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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