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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泪警示:从香港大火到内地“未验先住”,地方管理之殇何时休?(作者:Deepseek)2025年末香港大埔区的特大火灾,造成逾百人伤亡,其惨烈景象震惊社会。与此同时,内地部分地区的类似隐患同样不容忽视,例如湖北省天门市碧桂园星悦湖项目,在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即交付入住。两地案例虽处不同制度环境,却共同指向一个核心问题:在发展的压力与复杂的地方治理生态中,生命安全这一底线原则如何被忽视、妥协乃至突破。一、香港悲剧:合规表象下的风险积累香港火灾之所以在短时间内造成如此巨大的伤亡,关键在于多个风险因素的叠加与监管的失效。竹制脚手架虽然符合当地相关建筑标准,但在极端情况下却成为致命的“火之翼”,这凸显了 “合规”并不等同于“本质安全” 的深刻矛盾。更深层的问题在于日常监管的缺失。比追究个人责任更为根本的,是对既有监管体系、行业标准与实践惯例进行系统性反思与革新,杜绝类似风险再次累积。二、天门案例:发展压力下的安全失序与香港的突发灾难相比,天门碧桂园星悦湖项目的问题更像一个“慢放”的险情。根据公开投诉信息,该项目存在未通过消防验收即交付使用、住户已实际入住的严重违规事实。这直接违反了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将众多居民置于潜在的危险之中。面对公众投诉,地方相关部门的回应过程值得深思。从最初承认问题、约谈督促,到后续以“整体消防工程未完工”为由解释无法分标段验收,其表态显示出在 “保交楼”的政治经济压力与“保安全”的法律刚性要求之间存在某种游移。安全监管的逻辑让位于项目推进的“大局”,程序规定被技术性理由悬置。三、共通的治理反思:形式、利益与问责两起事件,一急一缓,但根源上有诸多相通之处:1. 发展主义逻辑侵蚀安全底线。当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的短期目标被过度强调时,需要长期投入且效益不易显现的安全基础建设,便容易被忽视或牺牲。2. 问责机制软化导致约束失灵。违法成本过低、问责压力不足,使得安全法规的威慑力大打折扣,难以从根本上遏制违规冲动。3. 必须破除形式主义与利益羁绊。要敢于审视和更新那些落后于现实风险的标准与实践;更要坚决杜绝以任何理由(包括“保交楼”)允许或默许建筑在未达到安全标准前投入使用。

十五五天门新定位

天门聚焦 前天 20:22 阅读 5137 回复 1
天门这样干——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科学谋篇“十五五”,审议通过了规划《建议》,这是支点建设的时代方案、是荆楚大地的嘹亮号角、是湖北大步走向现代化的坚定脚步,让我们发展的方向更明确、路径更清晰、信心更坚定。天门将锚定武汉都市圈西翼重要增长极的目标,强化支点意识,抬升发展标杆,加快建设新时代侨乡,以跨越赶超的实际成效为全省大局多作贡献。一是在能级跨越上奋勇争先。奋力实现经济总量跨越,锚定“百强进位、千亿扩容”目标,推动地区生产总值突破1500亿元,全国百强排名大幅进位。奋力实现城市能级跨越,抢抓“人口回流、产业回迁、生育回升”机遇,提升城市承载力、吸引力、集聚力,确保城区人口超过60万。二是在产业倍增上奋勇争先。坚持大抓产业、抓大产业,深度融入全省“51020”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推动“一主两新三支撑”现代产业体系全面升级,力争“十五五”期间工业规模突破1800亿元。深入实施工业倍增工程,重点打造纺织服装、循环经济2个千亿产业集群,加快建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农副产品深加工、新型储能等5个百亿产业集群。三是在区域联动上奋勇争先。积极融圈入群,加快天仙潜一体化发展,共建江汉平原纺织服装产业集群。加快主城崛起,推动天门新区、高铁新城、天门河“一河两岸”等项目建成达效。聚焦江汉平原基础设施“补短、联网、提能”,加快推动天门岳口港、天门通用机场等项目建设,构建“城乡成网、路网互补、内联外环、快进快出”的全域交通体系。来源:湖北日报(记者赵莎莎)
为进一步优化城区公交线路网络布局,保障广大群众的公共交通出行需求,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决定将城区公交线路由12条增加到16条,其中有10条公交线路与天门高铁站实行接驳运输(包括3条快速专线),该方案已呈报市政府批准,具体开通时间另行告知。一、优化调整5条城区公交线路(一)调整4路公交线:熊河首末站←→外国语学校原线路:熊河首末站←→东江大道←→东环路江垸社区←→三乡路妇幼保健院调整后:熊河首末站←→东江大道←→东环路江垸社区←→三乡路妇幼保健院←→三乡路外国语学校(二)调整7路公交线:龙嘴首末站←→实验高级中学调整后:由原起讫点天西客运枢纽站延伸至汉北路实验高级中学北侧。(三)调整8路公交线:天西枢纽站←→东环路白马电商基地原线路:天西枢纽站←→汉北路←→陆羽大道←→西湖路←→钟惺大道←→接官路←→东环路天门外校调整后:天西枢纽站←→汉北路←→陆羽大道←→西寺路←→人民大道←→西湖路←→钟惺大道←→接官路←→东环路天门外校←→东环路白马电商基地(四)调整9路公交线:白茅湖←→天门站原线路:白茅湖←→西环线←→创业大道←→状元路←→熊河大道←→西湖路←→陆羽大道←→东环路江垸社区调整后:白茅湖←→西环线←→创业大道←→西湖路←→陆羽大道←→东环路汉旺世纪城B区←→公交总站←→天门站(五)调整11路公交线:外循环线原线路:公交总站←→四湾路←→学院路←→北湖大道←→西寺路←→人民大道←→西湖路←→南洋大道←→西环线←→熊河首末站调整后:天西枢纽站←→人民大道←→西湖路←→钟惺大道←→状元路←→汇侨大道←→三乡路←→钟惺大道←→东环路←→北湖大道←→西湖路←→华侨大道←→汉北路←→天西枢纽站二、调整延伸6条公交线路及新增1条公交线路(城区公交线路与天门高铁站进行接驳)(一)延伸3路公交线:龙嘴首末站←→天门站原线路:龙嘴首末站←→学院路←→东环路←→公交总站延伸后:龙嘴首末站←→学院路←→天门站(二)延伸5路公交线:熊河首末站←→天门站原线路:熊河首末站←→东环路华西农商城←→公交总站延伸后:熊河首末站←→东环路华西农商城←→公交总站←→天门站(三)调整延伸6路公交线:小板←→天门站原线路:小板←→东湖路←→陆羽大道←→汉北路←→汉北桥调整延伸后:小板←→东湖路←→学院路←→天门站(四)调整延伸9路公交线:白茅湖←→天门站原线路:白茅湖←→东湖路←→陆羽大道←→东环路江垸社区调整延伸后:白茅湖←→东湖路←→陆羽大道←→东环路汉旺世纪城B区←→公交总站←→天门站(五)调整延伸10路公交线:中国服装电商城←→天门站原线路:龙嘴首末站←→涂台路←→东湖路←→人民大道←→西寺路←→汉北路实验初级中学←→华侨大道←→学院路←→公交总站调整延伸后:天仙公路中国服装电商城←→涂台路←→东湖路←→人民大道←→西寺路←→汉北路实验初级中学←→华侨大道←→学院路←→公交总站←→天门站(六)调整延伸12路公交线:熊河首末站←→天门站原线路:熊河首末站←→西环线←→汇侨大道←→西湖路←→南洋大道←→义乌路←→钟惺大道←→接官路←→人民大道←→东环路←→公交总站调整延伸后:熊河首末站←→西环线←→汇侨大道←→西湖路←→南洋大道←→义乌路←→人民大道←→东环路←→公交总站←→天门站(七)新增13路公交线:桥南首末站←→天门站途经路段:桥南首末站←→东湖路←→钟惺大道←→状元路←→人民大道←→汉北路←→陆羽大道←→东环路←→天门站三、新增3条快速专线(乡镇公交线路与天门高铁站接驳)(一)新增K1路快速专线:天西枢纽站←→天门站途经路段:天西枢纽站←→汉北路←→复州大道←→学院路←→天北路←→天门站(二)新增K2路快速专线:桥南首末站←→天门站途经路段:桥南首末站←→东湖路←→学院路←→天北路←→天门站(三)新增K3路快速专线:九真客运站←→天门站途经路段:九真客运站←→天北路←→天门站来源:天门市交通运输局
天门市房地产领域矛盾协调小组的领导司马xx,在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因天门碧桂园星悦湖项目相关案件调查取证时,该领导拿出第三方公司湖北安诚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编制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书》,声称案涉该项目已经通过消防验收。却采取“办理不动产登记难”的政策,用五方验收合格、第三方机构认定房屋合格、消防部门认定消防设施合格等条件作为“替代”《联合验收报告书》协调不动产机关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案涉房屋已办理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完成视做可以交房。然而事实是该楼盘是2021年开发的项目,怎么能用“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来执行。消防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经认可三方公司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书》,认为该项目已经通过消防验收。2023年12月21日,出具该检测报告书时,电力公司尚未进场施工,配电房和专变电房的设施设备尚未进场,正式电尚未接入,该检测公司是如何判定消防供配电设施合格的“消防给水设施”属于消防设施中的重要环节,如何保障防火安全。消防供水都没有,是怎么检测的消防栓系统?在房屋强制交付使用近半年之后,电力公司才进场施工,却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将电表等设施安装在疏散通道,导致防火门只能半开,涉嫌堵塞消防疏散通道所谓的五方竣工验收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在配电设施未完工的情况下,是怎么验收通过的?希望住建主管部门能够给个说法,并拿出全套的验收手续,核实是否存在“先验收,后整改”的违规操作行为。第三方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是否能代替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专项验收。建设主管部门是否认为星悦湖一标段项目已经可以交付使用最后,希望天门市房地产领域矛盾协调小组领导司马同志能给我科普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物业费年年交,钱都花去哪儿了?电梯广告收益进了谁的口袋?这些问题困扰了不少业主。近年来,随着业主维权意识的提升,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天门某小区业主张某因某物业公司未向其公开全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明细及缴纳记录、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明细、公共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年检及维保记录等情况,遂将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公开相关信息。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享有知情权,是法律赋予业主了解小区共同管理事项的法定权利,是为了保障业主通过行使监督权,维护自身权益、规范物业服务活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居住环境的基础。 在张某提起诉讼前,某物业公司已撤离并将档案资料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讼中,某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现存的相关资料,法院依法将该资料移交给了业主委员会。经查,张某诉请公开的资料分两类:现存于业主委员会的,张某可随时向业主委员会要求查阅;对已不存在的资料,则无法强令某物业公司提供。法院不能判决某物业公司履行一项客观上无法完成的义务,这有悖法律精神。虽然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但已实现了本次业主知情权诉讼的意义。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业主知情权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基石。业主须以合理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知情权,物业公司应建立规范的知情权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履行法定义务。只有双方相互理解、依法行事,才能解决问题、维护小区顺畅的管理秩序,创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居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来源: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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